其次,各营业标记往往相互宣传。品牌营销中的“主副品牌策略”等就是这种典型的表现。宝洁公司(P&G)利用它著名的商号(本身也是商标),不断在中国推出“潘婷”、“飘柔”、“海飞丝”以及“沙宣”等品牌的洗发水。美国杜邦公司、中国长虹集团、海尔集团等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也是如此。原因在于这些著名的商号(商标)本身有着良好的声誉,可以带动刚进入市场的商标的信誉和名气。同样,“景德镇”(陶瓷)、“涪陵”(榨菜)等地理标志也为当地的产品创立著名商标起到了很大的宣传作用。
此外,各营业标记还往往同一化。在实践上,商标、商号、域名相同的情况比比皆是。近年来在国内倍受推崇的CIS策划,恰恰就是主张商业标识的一体化。在另一个方面,各营业标记有时可能难以区分,尽管在理论上商标、商号等标记的界限泾渭分明,但在现实中,比如在同一瓶贴上的各种标识,却让人难以分清是属于商标还是其它标记(尤其是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形下)。
三、 营业标记统一立法的构想
既然营业标记在本质上、功能上及使用上有诸多的共性和密切的联系,那么把它们纳入一部统一的营业标记法中是具有法理基础的。但事实却与之相反。我国对营业标记的立法情况是很分散的:《
民法通则》、《
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条例》规范商号,《
商标法》(2001年修订)规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标记及地理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商标与证明标记,《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规范地理标志,《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域名,《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标、商号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此外,还有国家商标局颁布的大量行政规章。营业标记被分割在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进行规范,其缺陷不可避免,最主要的表现是此法与彼法容易发生不协调甚至冲突。
(一)营业标记现行立法的评价
1.立法的覆盖范围不全面
在权利的客体上,有很多营业标记还未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如商业角色,还没有相应的标记方面的立法予以调整,而域名等标记还只停留在效力层次很低的规章的调整之中。在权利的内容上,法律的保护也不充分。除《
商标法》外,其它营业标记方面的法律,要么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如《企业名称登记条例》;要么从权利保护的禁的角度规范,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使得多数营业标记如商号、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等,在权利行使方面缺乏充分的依据,不利于这些标记及其权利的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