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对其与被侵犯攻击对象之间的关系认知
受传统的纠问式诉讼观念和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警察总是将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对立化,而使本应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说服失去了应有的心理基础,讯问失去了其“信息传播——交流——说服”的科学过程特征,而成了警察单方面寻求“命令——服从”的权威满足的过程。虽说由于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地位、审讯活动的行为目标等方面有其固有的对立,双方身份有明显的差异,但这些都只是角色差异的表层现象,从更深层面上分析,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都是个体的人,具有普通个体所应具有的个性特征,从而在这一层面上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存在着沟通和交流的可能。倘若将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对立绝对化,在审讯中警察保持单方面的强势,刑讯逼供的结果就是一种必然。
(四)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
《
刑法》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假说,该法条的存在必然对意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察形成心理上的强制而起到一种预防作用。但是警察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有时却使其内心认为其在审讯中的刑讯逼供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却合理,亦即警察通过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而使之合理化从而消解了法律的强制效果。心理学理论认为当个人可以推卸其行为的责任时,内在和外来的遏制力降低,产生侵略行为的概率升高。[4]具体地分析,警察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主要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基于有罪推定之上的罪刑报应。罪刑报应因其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良好契合而深入人心,警察在刑讯逼供中的思维过程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有罪——有罪者当受到报应——我正在使有罪者受到报应”,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刑罚”与“刑具”之间的密切联系为刑讯逼供行为者将刑讯逼供行为合理化归因提供了法文化的基础。
2、基于实体正义的错误归因
不枉不纵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理想价值目标,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当之间,实体正义一直以来就是处于上位,成了警察等司法工作人员追求的最高目标。警察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实现实体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偏爱和对程序正当的忽视为刑讯逼供行为者将刑讯逼供行为合理化归因提供了价值论的基础。
三、刑讯逼供与“挫折——攻击假说”
挫折是个人从事有目的的活动时,由于遇到障碍和干扰,其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的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5]心理学理论认为个体在遭遇挫折之后,表现出情绪上抑郁、消极、愤懑;在生理上血压升高、心跳加快、胃液分泌减少、失眠等特征,从而产生身心紧张、焦虑、行为反常等现象。美国耶鲁大学社会心理学家J.多拉德、米勒、杜博、莫厄尔、西尔斯五人在研究了人在遇到挫折后的行为反应后,在《挫折与侵犯》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挫折——攻击假说”,认为:“攻击行为是挫折的结果。更准确地说,这个观点认为攻击性行为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同样,挫折的存在也总是要导致某些形式的攻击行为。”[6]尽管此说过于绝对而备受诘难,针对人们的诘难,米勒于1941年在《挫折——侵犯假说》一文中写道:“挫折产生一系列不同类型反应的刺激,其中之一是引起某种形式的侵犯刺激。”对该假说进行了一些修正,并在后来被犯罪学理论研究者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刑讯逼供是一种发生在特定环境下、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典型的侵犯攻击行为,符合“挫折——攻击假说”的情境预设,用该“假说”对之进行分析,对于洞察刑讯逼供行为主体的心理动因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