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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新加坡: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研究方法

   2.歧异论(Divergence)。现代法是一个有机的、因具体文化而异的、政治性的集合体。即使甲国的法律制度和乙国一开始时是相同或相似的,但随着它们在本土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的因素的驱动下对挑战作出不同的应对,两国的法律制度将会出现歧异,并朝不同方向发展。因此各国法律和法律机构在设计和功能上会有所不同。有些对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有益的,有些则不是。这实际上取决于政府的政策、战略意图和政府决策。
   3.无关论(Irrelevance)。现代法对于经济发展是无关紧要的。法与经济发展之间并无可辨别的联系。经济发展是英明领导人战略决策的结果。
  
  二、 研究方法
  由于发展一词表示的是一个随时间动态演进的过程。因此该书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同时,也运用了基本的定量定性方法。作者通过使用简单的、描述性的数据分析和定性评估(一般在二次数据的基础上),对新加坡在1959年到1999年的经济发展类型进行追踪。并根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革和来划分经济发展阶段。这些变革包括,例如新加坡从进口替代工业国到以出口为指向的工业化国家的转变――这可从官方数据得到,此外,作者还试图辨别出一些在长短不一的时间内发生的相对细小的变化。这些细小变化使得寻求具体法律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关联更为困难,但作者以严谨的态度,努力揭示在某一具体法律生效后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趋势。
  (一)、研究的思路
  研究分成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作者企图抓住1959年新加坡法律的性质。为此,作者对新加坡承受英国普通法制度的历史背景进行详细分析研究,以确定新加坡1959年获得独立时其法律的地位或者特普贝克(Trubek)理论中的“理想类型”。接下来,作者借助数据库技术,对1959年时生效的法律以及1960年到1999年间制定的法律(包括对这些法律的发展),按照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和登记,并考察这些法律与先前确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关系。作者借用了特普贝克所提出的法律制度理想形态的模型,并加以修改,以此确定1959年新加坡法律的性质。同时作者根据所发现的法律与新加坡1959年至1999年经济发展之间的粗略关系,考察新加坡法律的性质是否改变或者产生改变的趋向。‘
  研究的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密切相关。第一部分构成了第二部分研究的宏观基础。在第二部分的研究中,作者对法与发展运动中所提出的得到较为广泛接受的关键假设(key hypothesis)进行微观的检验。作者超越第一部分研究所寻找出的法与发展存在的机械关联,分析了1959年至1999年间经济法律三大领域的发展并探索它们与相应阶段经济发展关系的性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作者选取了调整劳工、土地、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的法律,通过这些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来揭示这一国家法律和经济发展存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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