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正本提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

  ② 若承运人的代理人依承运人的指示无单放货,情形与上述①类似;
  ③ 若承运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无权代理无单放货,应对该代理人提起侵权之诉;(他无权主张责任限制)同时起诉承运人违约,争取合并审理;
  ④ 若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港务公司,仑储公司等)无单放货,则应对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他们无权享受单位责任限制的利益;
  ⑤ 上述四种情况下,是否要将担保人,买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一并起诉,取决于他们的实际地位;如果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令人怀疑,因为担保人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担保,而非向卖方提供担保;其实担保人在不同的诉讼中,其诉讼法律地位大不相同:
   ⑴若出口商起诉进口商,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或是基于刑事诈骗起诉,除非能证明担保人明知或理应知道进口商欺诈,出口商无权起诉担保人;因为在该担保人与出口商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担保人并非对进口商应履行买卖合同向出口商作出保证,而是对承运人作出及时交还正本提单及承担由于不能交还正本提单致使承运人损失的保证;
  ⑵若出口商起诉承运人,同样地,无论是基于违反海上货运合同,还是基于侵权,均无权起诉担保人,只有承运人才有权基于保证合同起诉担保人,或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起诉进口商并将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⑶在出口商起诉进口商的诉讼中,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担保人对进出口商均无独立请求权,因而不可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⑷但在出口商起诉承运人的情况下,由于若承运人败诉,其必然会依担保合同向担保人追偿,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担保人可以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综上所述:无单放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均构成侵权,反之,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仅承担违约责任;而在承运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之场合,承运人虽然仍应承担违约之责,但有权主张单位责任限制;而在港务当局或仑储公司等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无单放货之场合,原则上承运人得享受免责;对承运人之诉,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诉讼时效均为一年;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或港务公司及仑储公司等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无单放货,均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且无权主张单位责任制,诉讼时效不适用海商法规定的一年特殊时效,而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普通时效;无单放货争议不宜笼统地提起侵权之诉,而应提起两个诉,采用合并审理的方式,并案审理;告错对象或告错法律关系等于没有起诉;而且告错法律关系对本应依适当法律关系承担责任的人而言,其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对担保人之诉,因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酌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