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建筑法学的学科建设需要既懂建筑又懂法律的人员,但是,这与其说是学科建设的前提,不如说是学科建设的培养目标。因此,我们得探讨该学科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1、学科的归属。建筑法学到底应该归属法学专业还是建筑专业?这个问题无论怎样确定,都会产生争议。这也是一切边缘学科的特点。
2、在何种层次上设置?即建筑法学到底是同时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上还是只应在研究生层次上设置?
3、作为一种专业还是一种方向或一些辅助课程?这个问题与前述两个相关。如果作为一种专业,则建筑法学可以不必归属于法学或建筑专业,自己能独立,并能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上同时设置;如果作为一种方向,则宜设置在研究生层次上;而如果仅作为一些辅助课程,宜在建筑专业本科层次上设置——实践中也正是这么做的,因为辅助是法律对建筑的辅助,而不是相反。
4、学科设置的目标。显然,该问题与建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有关。
上面四个问题是相互联结的,因此我们应该做统一思考。结合我国的现实,再考虑到如下问题,我们或许能对上述问题有所定夺。
⑴建筑法学的教育肯定不能是建筑专业的一些课程与法学专业的一些课程简单相加。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是把专业综合的问题留给了学生,违反了一门学科其课程应有内在联系的要求。事实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筑法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与建筑相关的一切法律问题,有自己特定的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建筑业的运作和减少建筑业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建筑业作为一种“虚拟企业”的组织效率,以及其他一些特定问题。简单相加的结果更有可能的不是发挥两专业结合的优势,而是同时意味着学生在两专业方面都有不足。
⑵有关统计资料已经显示,学工科的再去学文科的较多,而学文科的再去学工科的较少。这其中的原因应是多方面的,但文科与工科自身的区别应当是一个重要原因。学习工科需要实验设施,需要实践,具体在建筑业中,如果没有工地上的经验,则无论是对于设计、施工、管理还是教学都是一种缺陷。因此,先学建筑再学法律,比先学法律再学建筑应容易些。有一个例子也可说明这一点。近期媒体对秦兵律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204条做了较多的报道,秦兵律师化花了几年时间了解建筑,这当然是件不容易的事,但204条至今无人问津且清一色地被房地产开发商拒绝,不能说人们(包括房地产商)都不喜欢公正。事实上,以笔者的分析,秦兵律师虽然比其他的律师对建筑了解较多,但还不甚理解建筑业的实际运作及特点,以致合同对于开发商和购房方在风险承担方面失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