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金太尔举例说明现代社会中正义观念的冲突和不可化解:比方说,有甲、乙两个人:甲很艰难地通过多年辛勤劳动积攒起一大笔钱,准备用于购房或子女教育,他反对威胁着他的计划的日益上涨的税收,认为这种高税收是不公正的,因为他的积蓄是合法挣来的,他的所有权是正当的,他强调个人的合法所得不容干涉,而不管是否会造成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另一个人(乙)则可能钱来得较容易(如继承遗产),又有某种“知识分子”的良心,对两极分化现象很敏感、很痛心,认为那些财产和权力方面的不平等是不公正的,因而,他将支持产生一种再分配的税收,以便政府通过增加的税收来扶贫济困。
这样,甲就是坚持个人的正当所得和合法的所有权,而认为由此造成的不平等是必须付出代价;乙方则坚持公平分配的原则,而认为由此造成的对个人合法所得的干涉是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样,不论依据谁的原则,不论满足谁的愿望和利益,就都要以牺牲另一些人的愿望和利益为代价,而且,在这两种实际结论的冲突之后,还隐藏着对正义概念的不同理解: 甲方是根据这些东西是怎么来的,是不是由合法或正当途径得来的,怎样才算对这些东西拥有权利而解释正义概念;乙方则是通过人们尤为最不利者的基本需要,通过他们的起码生存要求来要求某种平等权利,来解释正义概念。即甲方是基于权利(所有权),乙方是基于需要 (基本需要),甲是注意过去,注意以往;乙是注意现在,注意当下。
麦金太尔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诺齐克的理论就是对甲方观点所作的理性陈述;而罗尔斯的理论就是对乙方观点所作的理性陈述。诺齐克强调个人对于合法所得的权利;而罗尔斯则强调平等,强调即使在社会经济方面容许某种不平等,也必须在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的条件下才被允许。然而,诺齐克对他的前提——个人权利;罗尔斯对他的前提——尽量平等,都没有令人信服的论证,而问题的关键恰在于这种双方前提的不可比,不可通约和不可调和。
麦金太尔想强调的正是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基本前提和结论的不可通融、不可化解、甚至难以评估,不能权衡优劣,是需要优先还是权利优先无法判明,两个人实际上都无法攻击对方,说对方用了无法证明的前提,因为他自己也用了同样无法证明的另一种前提。
然而,罗尔斯、诺齐克两人又有共同的地方,这就是他们的时代性,他们都属于现代,他们都把传统(亚里士多德)道德理论在分配正义中对“应得”(desert)的强调排除出去了,都认为不能按道德的功过,道德上的应得赏罚和优劣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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