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是一个相当富足但相对来说不够平等的社会,我们也设想它是由上面一个社会发展而来的,此时收入的差别已经比较明显,比较悬殊,这时可能更严格地贯彻差别原则,但此时意图已不在允许差别,而在缩小差别,并且有可能提出比差别原则更具平等倾向的原则。
不患寡亦不患不均的社会是一种高度富足和高度平等的社会。这一社会正是罗尔斯所理想的,他希望通过实行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达到的社会。如果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确实能够达到并继续维持一种效率与平等之间的微妙平衡,保证两者之间一种有益的张力,使社会进入一种良性循环,那么这种理想看来也会为他人所承认。但是,我们此处的设计并不是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一种证明,而是通过这种设计使人们能更清晰地看到正义原则的性质,使人们认真考虑“词典式次序”这一观念。而且,上述原则的应用是明显以罗尔斯坚持的一种社会观为前提的:把一个社会主要理解为一种合作的体系,而不是一种冲突的体系。不过,我们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看到差别原则的特殊性质:它可以用来为平等辩护,用来努力缩小分配差别,但也可用来为不平等辩护,用来扩大分配差别,不同的社会背景决定着它的不同用法,而它能为不同的社会所采用,也说明它确实有较大的弹性和张力。如果我们调整这一差别原则中的鉴别标准——比方说把“最小受惠者”换为“中间阶层”,这种弹性和张力可能还会更大。
这是用于一批正义原则的“词典式系列”,是否我们还有可能建立一个统一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之内应用这一观念呢?我们还可以试着考虑在类似德沃金的平等原则下分出次序:
(1) 对生命的平等关怀
(2)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
(3)对经济利益的平等分配
对生命的平等关怀自然是首位的,而在这种平等关怀中,生命不能被任意剥夺和伤害的权利,又优先于给予基本的生存资料,保证温饱的权利。其次是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 良心及表达的自由至少在现代人看来是优先于参政的自由。这两种平等要求也可以结合起来考虑为是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即法律至高无上,法律是要求平等对待所有人的法律,在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实现了上述平等之后,然后才有可能考虑是否有理由要求经济利益的平等分配,以及这种平等可以达到什么程度(或者反过来说,考虑社会将允许的不平等程度)。逾越法治的平等分配要求常使人忽视另一种地位理当更优先的平等——即基本权利的平等,而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之后,比起利益均分来,一般理应重视能给他尊严的法治保障下的各种基本权利,且实现这种权利的平等比起实行利益的平等来,无疑有充足得多的道德理由。令人感到困难的是,基于生命原则的平等分配基本生活资料与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分配经济利益常常混淆不清,这里需要建立一个比较明确的何为一个社会的基本生存资料的标准,但在现代发达的工业文明的基础上,至少可以在实践中比较有把握地说,除非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巨大的天灾人祸),基本生存资料的满足一般是比较容易达到的,因此,利益方面的平等要求应置于权利的平等要求之后,对平等的理解应当首先是权利平等,然后才是其他方面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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