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包公如何审案

  在证据立法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怀疑。因为法律从根本上怀疑每一个法官的智商和公正。比如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限定了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并明确了“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些都等于是对法官智商的拒绝。但法律恰恰决不怀疑任何一个当事人,任何一个证人和任何一件证据。除非他们在程序上违法。
  
  但这样一来包公就无法审案了。包公在本质上是一个严肃的科学家,以寻找事实真相为己任。这也是大陆法系司法品质对一位法官最高境界的要求。所以证据立法是不必要的,证据立法只能成为寻找真相的一种障碍,就是摆明了不相信人嘛。而宁愿相信干巴巴的程序。
  
  所以包公才不管什么“谁主张谁举证”呢。他说:你们两个一人拉住孩子的头,一人拉住孩子的腿,一二三就开始拔河,谁抢过去了我就判给谁。于是两位母亲(一真一假)就开始了。大概势均力敌,孩子被拉扯得嚎啕大哭,场面比较凄惨。其中一位忽然放下手,说:我不要了。你以后好好对他吧。包黑子察言观色,说:我知道了,你才是孩子的母亲。
  
  千万不要鼓掌。我们先看这就是包公的审案方式,离开程序,直指实体。独自面对真相,独自向举头三尺有神明的老天负责。用大陆法系的术语说,就是“自由心证”再加一个“主义”。所以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都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这样的弊端至少有三:1、因为包公有一个价值极高的品牌,但绝大多数法官没有,所以这样的证据采信方式就不容易得到认同,和获得权威性。2、因为证据和真相的取舍发生在法官内心,离我们有十万八千,所以不可能得到验明。这就为枉法裁判和司法腐败留下了宽广的余地。3、前面说了,本来一百个人来做法官,结果都一样。现在即便是狄仁杰来换包公,也是一人一个结果了。这影响了司法的职业性和公平性。
  
  发过来,英美对法官的怀疑则比较深。以边沁的说法为例,“证据为正义之基础”(evidence is the basis of justice),一句话掷地有声。以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和美国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为代表,英美各国建立了系统健全、层次分明的证据规则,采用严格的证据法定主义。其中反传闻规则、最佳规则、被告人自白排除规则等等,都为近年来证据立法研究者津津乐道。其对程序的强调,和在实体面前的谦卑姿态,都是包公绝对不能接纳的。
  
  还以这个两母争夺亲子的著名案例说话,包公完全不依靠程序的实体判断就果然没有问题与瑕疵吗?天下的母亲也有心肠坚硬的,人贩子更有狡诈心机。至少看过我这篇文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牢牢暗记在心,并祈求遇上一个包公的传人,就可以戏做到三分,然后松手,说:我不争了,你拿去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