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我们知道,合同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流转的重要手段,合同在双方当事人间的交易势必带来一方财产的相对增加,一方财产的相对减少。比如上述案件中,假若原被告间有买卖合同,原告方因支付了30万元而使财产减少,被告方因受有30万元而使财产增加,被告财产的增加和原告财产的减少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些条件符合不当得利法律构成要件的第一至第三条。因此实际上违约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就是要讨论违约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否同时欠缺给付目的,即无法律上原因。当然这一问题也因违约行为形态的复杂性而变得异常复杂,下文将作一探讨。
三、各种违约行为形态所生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的解说
如果基于合同的良好履行,债务人依约定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是不会产生违约请求权的法律问题。因此可以说只有以合同的存在并有不履行的状况,违约请求权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重要意义。正是因为违约行为是产生违约请求权的基础,所以有必要展示具体的违约行为形态。依王利明的观点(参见《违约责任论》P138页),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实际违约可分为:完全不履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上文所述,不当得利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实质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是否有法律上和原因而获得财产的增益?现结合学者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逐一作说明。
1、预期违约所生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问题。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是履行期限到来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由此可见,预期违约的产生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即尚未履约的阶段。既然当事人未履约,则自不产生给付的问题,因为给付行为本身就是履约行为。不产生给付则不可能产行双方或是一方财产的增益,也就不可能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所以在此种情形下是不可能产生预期违约所生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2、完全不履行所生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已为给付,使对方财产增益,而另一方拒绝履行或构成根本违约,且无正当理由(因为无法行使违约请求权)可以行使违约请求权。尽管给付的对方当事人发生财产增益,但比较上文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可知,这种给付是基于合法成立的契约,是有因行为,而不是所谓给付无法律上原因,因此这种情形下,完全不履行所生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不发生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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