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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保证条款)争议案

  五、本案中船级证书过期并不构成保证条款保险人不能据此主张免责
  1. 本案适用的PICC条款第6条(2)款仅规定:船舶等级变动、注消或撤回,本保险应自动终止。而英国协会保险条款的4.1款终止条款规定:船级变更、暂停、终止、撤回或期满,本保险自动终止。因此PICC保险条款中不包括船级暂停和期满,船级期满当然不等于船舶等级变动、注消或撤回。
  2. 本案“安泰”轮临时船级证书确实于1997年5月25日过期,在该段期间曾办理过展期,而且新的船级证书于8月13日签发。损失并未发生于该期间,而是发生于船舶取得正式的船级证书期间。因此即便可以视船级期满为保证条款,违反该条款与损失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3. 事实上,保险人明知也理应知道被保险人临时船级证书过期,却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但直至一审判决之后,才提出所谓船级期满问题。保险人于1997年10月31日接受第二期保险费的事实,理应视为其已放弃任何合同解除权(如果有的话)。征求意见稿第85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通知后,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不得再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该保证条款为由,解除合同。
  4. 我们认为船级期满保险人责任中止而非终止才较合理。若在该期间船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可以主张免责。否则只要船级过期一天保险合同即自动终止,对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
  
【注释】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汪鹏南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第99页。
《船舶保险-中英条款比较研究》应世昌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9 第156页。
Warranties in Marine Insurance by Christopher J.Giaschi 1997 Admiraltylaw.com.
Elkhom Developments Ltd.v.Sovereign General Insurance Co.et.al. (2000)18 CCLI.(3d).203 (BCSC)
转引自《保险法》陈欣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第78页;
转引自《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法律出版社 2002 第20页,郭国汀主译。
The 2001 Florida Statutes Chapter 627 Insurance Rates and Contracts 627.409 (2);
CA Insurance Code section 449: a breach of warranty without fraud merely exonerates an insurer from the time it occurs,
Arnould 16th ed. P683; Omay and Hill on Marine Insurance :Law and Policy p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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