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者的中立地位。对于第三者的中立的内容与重要性,在其他著作中已多有论述。本文在此仅强调一点:第三者的中立不仅意味着第三者与双方当事人、裁判结果无利益上的联系,同时也意味着第三者的独立。因为没有独立审判权的裁判者很难是一个中立裁判者。但独立又决非意味着孤立——不接受来自纠纷双方的信息。否则,裁判结果的合理性、权威性必将受到置疑。
3、结果的权威性。作为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果的权威性理应受到重视,尤其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执行难、使得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的情况下。然而遗憾的是,对于结果的权威性,在程序正义价值的研究中,极少有人提及。那么,裁判结果的权威性来源于何处?本文认为权威性来源于正,而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任。[13]要想使纠纷的双方信任裁判的结果,至少应该做到并让双方了解以下四方面:第一、中立裁判者有足够的业务技能;第二、程序规则得到了严格的遵守;第三、对于纷争双方的主张予以充分的尊重;第四、裁判结果受到执行机制的保护。其中对于执行机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要有切实可行的执行规则;确保胜诉人有启动执行程序的权利;有一定的强制措施;设立被执行人的疑义机制。
至此,本文对于刑事赔偿程序价值的探讨已基本完成。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探求刑事赔偿程序的价值,其意义在于:理解和把握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价值选择、价值追求的过程。因此,寻求并追求“最优价值”,是引导人们、推动社会前进的一个最基本的驱动力。[14]也就是说,对刑事赔偿程序价值的探讨有利于提高刑事赔偿程序自身的品质,促使我们在价值理念的指引下,不断地完善刑事赔偿程序,以求与我们的价值目标相吻合。其最终结果是:将我们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渗透到刑事赔偿程序的具体制度中。接下来,本文从上面所探讨的刑事赔偿程序的价值理念出发,来重构我国的刑事赔偿程序。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重构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5]尽管这一观点对逻辑推理的蔑视色彩使其显得有些偏激,但该观点对法律实践价值的肯定却是不容忽视的。下面,本文便立足法律实践,从刑事赔偿程序价值的角度出发,对刑事赔偿程序的构建提出一些新的设想。当然,在提出这种构建思想之前,还是先对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做一简单剖析和评价:
1、 争议的双方——没有参与地位的参与者
在现行刑事赔偿程序中,争议双方的程序主导权、程序参与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阻碍了双方权利的行使。第一、争议双方的程序主导权没有得到尊重:(1)请求人无法独立行使程序启动权。根据现行法规定,请求人需要在经被申请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确认后方可行使程序启动权。实际上,这种限制使得启动机制成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在被请求人不予确认的情况下,便会变相地剥夺请求人诉求公力救济的权利。(2)对诉讼主体的诉讼终止、诉的变更等权利没有予以明确。第二、争议双方的程序参与权没有得到的保障。从我国《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应有的程序参与权与参与机会:当事人没有进行攻击、防御的权利与机会;当事人没有参与证据确认的机会;没有建立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裁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