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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AY海上保险》第四章:船舶保险II

  这种区别,美国判例的一般方法乃是包括疏忽,无论其是否发生于航行之前或航行期间,假如该疏忽发生于有关人员受雇作为一名高级船员或船员期间。对该条款没有已报道的英国判例,但可以预见对特定的事实,英国法院在根据英国法律解释美国条款时将采用相同的方法。
  疏忽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施救费用)条款。(Sue and Labour Clause 是S.G保险单中的条款。被保险人有权索赔为防止或意图防止保险财产的灭失而发生的费用)在船员过失(及船长、船员的非法行为)保险与根据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8条4款的被保险人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反映了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及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灭失或损坏,而这些灭失或损坏根据保险单本来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已成为一项经常争议的主题。在过失保险与根据第78条4款和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例如,假设机舱爆炸,随后轮机长疏忽地未采取措施以便减轻该爆炸的后果,导致进一步的损害。理论上言,对过失的保险与该过失看起来不相符。实务中,理论上的难题并不重要,海上灾难(爆炸)后发生的轮机长的过失,使得被保险人有权事后索赔。其理论基础乃是第78条4款项下的义务源于意外灾难发生后已创设了潜在的灭失。在提及的例子中,原始的过失本身是一种承保危险,索赔权并不被减轻早先的爆炸引起的灭失的义务所否定。
  “锅炉爆炸”(Bursting of Boilers 6.2.2)
  因为支配整个条款的开首语,其承保的是“由于锅炉爆炸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据此,保险人的责任限于赔偿由于锅炉爆炸引起的灭失或损坏的费用,而非更新锅炉本身的费用。这种适用于危险条款的区别必须牢记,以便理解各种案件。锅炉本身只有在爆炸是由于保险单承保的危险之一作用所致者,诸如,海上危险、火灾、爆炸或轮机长的过失,才能挽回损失。
  虽然看来对该词组(Bursting of Boilers)尚无英国判例,尽管其悠久的历史,“爆炸”是一种激动人心的术语,锅炉必须实际爆炸。仅是发现锅炉破裂或破碎,通常并不被视为使得被保险人有权索赔的爆炸。
  “轴破损”(Breakage of Shaft 6.2.2)
  以同样方式,因轴破损引起的损坏可以获得赔偿,但并非修复替换轴本身。保险人仅对轴由于该条款承保危险引起的破损负赔偿之责。
  在Scindia Steamships (London)Ltd.v.London Assurance案中 , Jalavijaya轮在孟买(Bombay)进干坞。推进器正在用契子契牢时,由于轴上潜在缺陷,尾轴断裂,与推进器相连的尾轴瑞部坠落甲板上,导致螺旋桨叶片受损。保险人承认该推进器的损害之责,但不同意赔偿修复和更换有潜在缺陷的尾轴的费用。法院判决承保范围限于尾轴断裂引起的有关损坏,而不包括尾轴本身的损坏。Branson法官指出:“尾轴断裂不在承保范围内,你也无法恰当地说该尾轴的断裂是一种由于尾轴的断裂所造成机器的一种灭失或损坏”。被保险人亦不能选择将尾轴的断裂作为一种因认可的“潜在缺陷”所致的损失而主张索赔。适用于尾轴断裂及尾轴断裂本身造成的某些不可避免的损坏的相同理由,亦适用于潜在缺陷的情况。Branson法官说“由于机器的潜在缺陷导致船壳和机器的损坏,与机器本身的潜在缺陷涉及的损失性质不同。”后者仅是在轴上面的潜在缺陷变得明显而已。
  在Jackson v. Mumford案中 法院判决:轴并不包括“同类”(diusdem generis)连杆,因为一般词语(general words)并不适用于英琪马丽条款。因此,在这方面源于一般词语不再作为保险单或协会条款的事实没有减缩保险范围。
  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乃是否“断裂”意指轴的两部分之间物理上完全中断,或是否某种未完全中断的状态构成断裂。有关此点几乎没有权威论点。尽管在Oceanic S.S Co.v. Faber案 的判决中有数节判词可以解释为要求完全的中断。“断裂”一词可以有数种不同的含义。依通常习惯一个杯子除非其已碎成两块,或许不能称之为破损,但人的腿即便骨头并未完全断开,亦可以说已骨折。常识表明轴的断裂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应被承认而无需该轴完全断开。
  “机器或船壳中的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 in the machinery or hull 6.2.2)
  该词组自1888年始便已成为英琪马丽条款的组成部分。该条款最初的版本用语为“由于机器或船壳的任何潜在缺陷”引起的灭失或损坏。“由于任何潜在缺陷”词组含义模糊,在其精确的解释被澄清之前,产生了数起诉讼。在Oceanic S.S.Co.v. Faber案中 在检查一艘船舶的尾轴时,发现一处在生产制造阶段由于焊接瑕疵留下的缺陷。该轴被认定不宜继续使用,法院判决不得索赔更换尾轴的费用,因为该保险并未承保仅仅发现某潜在缺陷且该缺陷未造成随之而来的损失的情形。Walton法官的判决中的一段话,得到了Hutchins v. Royal Exchange (The Ellaline)案的赞同:
  “依我看相当明显,本条的含义和效果并非保险人保证船舶的机器不存在潜在缺陷,或若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现了此种缺陷,保证修复此种缺陷…
  保险人对由于任何潜在缺陷引起船壳或机器的任何损坏或灭失,同意赔偿船东。因此,除非船壳或机器遭受的灭失或损坏,不能依据本条索赔…除非由于某种潜在缺陷或由于本条提及的某种或其他原因造成了损害,不存在索赔。”
  1931年重拟了英琪马丽条款“through”一词被删除,且整个条款受起首语的制约:“本保险还特别承保因船壳或机器中的任何潜在缺陷直接引起的船壳或机器的灭失或损坏”。这一修订不仅使得整个条款易于解释,而且强调了对本条早期的格式,法院不少判例显示的含义,并于1936年在Scindia Steamships (London) Ltd.v. London Assurance 案中最终获得确认。 当损坏仅仅是由于发现存在某种潜在缺陷时,而该潜在缺陷对机器或船壳受影响的部分又是必须受到遣责(necessitated the condemnation),从该引述判决可明显看出保险人没有义务对该有瑕疵的部件更新或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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