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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

  (b) 综合转让技术的主要目的是工业化,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规定根据商定的细则(交钥匙合同)26交付和装配现成的工厂,买方的合同要求是有一定生产能力,产品能满足特定标准的工厂。因此,供方必须保证得到特定的结果。供方可以自由选择取得这一结果的方法。供方要承担工程和工厂运转的风险。27由于需要得到特定的结果,买方通常要求供方提供合同保证或所谓的“自主保证”(autonomous guarantee)一般为供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performance bond)或“维修保证金”(maintenance bond)(8.51)。签订交钥匙合同的买方常会是一国的官方当局。
  如果客户所在国几乎没有外汇,有时通过“反向贸易”(countertrade)支付价款(8.45等)。为工程筹资的方式也可用于为这类合同筹措资金(8.45)。
  第三节――技术转让和竞争法(Transfer of technology and competition law)
  6.13  适用法律。(Applicable legislation)在欧盟通过平行专利分隔市场违反了商品自由流通的基本原则(6.11)。另外,许可协议的条款会和欧共体条约中第85条(1)禁止卡特尔条款相抵触。违反这一规则的合同条款自动无效(第85条(2))。
  许多限制是依据法律授予专利人专利权的直接结果,因此难以依据竞争法来判断。专有技术许可的情况在法律上相对简单些,因为法律没有向专有技术授予专利权。
  考虑到欧洲法院有关许可协议的判例法的发展,欧盟委员会决定对专利许可(1984)和专有技术许可(1988)实行“限制豁免”。(Block exemption)28
  专利许可的限制豁免(Block exemption)
  6.14   适用范围。(Scope of application)欧共体委员会在1984年7月23日的规则中制定了豁免专利许可协议特定条款的具体规定,29这些协议包括“混合协议”(mixed agreements), 在“混合协议”中不仅授予专利许可也授予专有技术许可。
  限制豁免只适用于涉及双方的协议,对于下列协议30不适用:
   “专利权共享互用的一组企业”间的协议,虽然很少是双方间的协议;
   合资企业内的两个竞争者之间的专利许可协议,或其中一个竞争者与合资企业间的专利许可协议,而这些协议涉及该合资企业,;
   如果双方在有关产品上是竞争对手,而协议规定甲方将专利许可给乙方,作为交换,乙方将专利或商标许可给甲方(相互许可),或委托甲方销售不受专利或商标保护的产品,或将自己的技术知识给予甲方。31
  如果规则对于协议不适用,必须请求单独豁免。
  6.15 结构。(Structure)该规则的结构如下:
   豁免适用于有一项或多项明确义务的协议(6.16);
   任何其他“总体上不限制竞争”的合同义务不能排除豁免;
   如果协议包括6.18中提及的条款,豁免不适用。
  如果委员会认定,依据规则豁免的协议其“效力”与第85条(3)抵触,委员会可以取消豁免。32
  6.16 被豁免的条款。(Exempted clauses)限制豁免适用于有一项或多项下列义务的协议。33
  (1) 只要有一项许可专利仍然有效,许可方有义务在覆盖全部或部分共同市场的许可地域内不再许可其他企业使用该许可发明。
  (2) 只要有一项许可专利仍然有效,许可方有义务不在许可地域内自行利用该许可发明。
  (3) 只要专利产品在共同市场中许可方的保留地区内受平行专利保护,被许可方有义务不在这些地区利用许可发明。
  (4) 只要许可产品在共同市场中许可给其他方的地区内受平行专利保护,被许可方有义务不在这些地区生产或使用许可产品,或使用专利工艺或授予的专有技术。
  (5) 只要许可产品在共同市场中许可给其他方的地区内受平行专利保护,被许可方有义务不在这些地区采取积极的政策将许可产品打入市场,尤其是不采用特别针对这些地区的广告宣传,不在该地区建立分支机构或维持分销仓库。
  (6) 只要产品在共同市场中许可给其他方的地区内受平行专利保护,被许可方有义务从许可方或一个被许可方首次将该产品投放共同市场之日起五年内,不在这些地区销售许可产品。
  (7) 如果未禁止被许可方标明自己是许可产品的制造商,被许可方有义务只使用许可方的商标或许可方决定的样式来标志许可产品。
  限制销售(第2,3,5和6点)的限制豁免是有条件的,取决于被许可方自己生产许可产品或授权一家与其有关的企业或供应商生产许可产品。
  6.17  不限制竞争的条款。(Provisions not restrictive of competition)尽管存在下列总体上不限制竞争的义务,豁免仍然适用。34
  (1) 被许可方有义务从许可方或许可方指定的企业处获取商品或服务,只要这些产品或服务对许可发明的利用符合技术要求是必需的。
  (2) 被许可方有义务支付最低提成费或生产最少量的许可产品或开展最低数量的使用许可发明的业务。
  (3) 被许可方有义务将其对许可发明的利用限制在一个或几个该许可专利覆盖的技术领域内。
  (4) 如果协议终止后专利仍然有效,被许可方有义务在协议终止后不利用该专利。
  (5) 被许可方有义务不授予分许可或转让该许可。
  (6) 被许可方有义务在许可产品上标注专利权人的名字,许可专利或专利许可协议。
  (7) 被许可方有义务不泄露许可方提供的专有技术;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可能仍需遵守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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