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义务:
(a) 通知许可方专利被侵权;
(b) 对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
(c) 协助许可方对侵权者的任何法律行动,前提是这些义务不损害被许可方质疑许可专利有效性的权利。
(9) 如果有关许可产品最低质量的规定对许可发明的利用符合技术要求是必需的,被许可方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并有义务允许许可方进行有关检查。
(10) 协议双方有义务交流利用许可发明过程中得到的经验,并将有关改进和新应用的发明许可给对方,前提是这些交流与许可不是独占的。
(11) 许可方有义务在订立协议后将任何给予其他企业的优惠条件给予被许可方。
6.18 被禁止的条款。(Prohibited clauses)豁免35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禁止被许可方质疑许可方或与其有关的企业拥有的许可专利或其他工业或商业产权在共同市场内的有效性,但不损害许可方受到该质疑时终止许可协议的权利。
(2) 除非协议规定双方有权在订立协议时存在的许可专利期满至少一年之后终止协议,通过在协议中包括许可方获得的任何新专利,可使得许可协议的期限自动延长,超出订立协议时存在的许可专利期满之日。如果被许可方继续使用许可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专有技术,甚至在专利期满之后,许可方在这段时期内收取转让费的权利不受损害。
(3) 除第1条规定以外(6.16),限制一方与另一方,与和另一方有关的企业,或与其他共同市场内的企业在研究和开发,制造,使用或销售方面竞争,且不损害被许可方尽力利用许可发明的义务。
(4) 向被许可方收取产品或使用已公开的专有技术的提成费,而该产品并非全部或只是部分取得专利或按专利工艺生产,该专有技术的公开并非因为被许可方或与其有关企业的过错。这不损害为支付作出的安排,将使用许可发明的提成费支付期限延伸至许可发明期满后或专有技术公开之后。
(5) 一方制造或销售许可产品的数量或其开展的使用许可发明的业务数量受到限制。
(6) 一方在决定许可产品的价格,价格构成或折扣时受到限制。
(7) 除第1条(1)(7)和第二条(1)(3)的规定外,限制一方所服务的客户,特别是禁止其向特定类别的用户提供服务,采用特定类型的销售方式或以分享客户为目的,使用特定种类的产品包装。36
(8) 被许可方有义务将改进或新运用许可专利所取得的专利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许可方。
(9) 在订立协议时劝使被许可方接受其不想要的进一步许可或同意使用其不想要的专利、商品或服务,除非这些专利、商品或服务对使用许可发明满足技术条件是必需的。
(10) 在不损害第1条(1)、(5)的前提下,要求被许可方在超出第1条(1)、(6)允许的一段时间内,不在共同市场中许可给其他企业的地区内销售许可产品,或因为双方一致的惯例不进行此类销售行为。37
(11) 要求一方或双方:
(a) 无需客观合理的理由,拒绝各自区域内客户或中间商的需求,这些客户或中间商会在共同市场中其他地区销售该产品;
(b) 阻碍客户或中间商从共同市场中的其他中间商处取得产品,特别要运用工业或商业产权或采取措施以防止用户或中间商从许可地区外获得,或在许可地区内销售专利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已在共同市场合法销售的产品,或者因为双方一致的惯例采取以上行为。
专有技术限制豁免(Block exemption for know-how licences)
6.19 适用范围。 委员会1988年11月30日的规则使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某些合同义务免于第85条(1)的禁令。38
该规则对专有技术作了详细描述(6.07),适用于只有双方企业订立的协议。该规则覆盖了“纯”专有技术许可和未被专利许可规则(6.16) 豁免的“混合” (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该规则不适用于(和专利许可的条件实质相同)专利或专有技术共享互用的一组企业间的协议,合资企业内的两个竞争者之间的专有技术许可,及相互许可协议(6.14等)。
该规则也不适用于除专利外的知识或工业产权(如商标、版权、设计权)许可协议,或软件的许可协议,除非这些权利或软件有助于实现许可技术的目的,并且除了与许可的专有技术有关并依据该规则被豁免的限制竞争的义务以外,没有其他限制竞争的义务。
该规则未涉及的协议必须申请单独豁免。
该协议与专利许可协议(6.15)具有相同的结构:即被豁免的合同条款,不限制竞争的义务,被禁止的条款,可能的单独豁免。
6.20 被豁免的条款。(Exempted clauses) 限制豁免适用于有一项或多项下列义务的协议:39
(1) 许可方有义务在许可地域内不再许可其他企业使用该许可技术。40
(2) 许可方有义务不在许可地域内自行利用该许可技术。
(3) 被许可方有义务不在共同市场中许可方的保留地区内利用许可技术。
(4) 被许可方有义务不在共同市场中许可给其他方的地区内生产或使用许可产品,或使用许可工艺。
(5) 被许可方有义务不在共同市场中许可给其他方的地区内采取积极政策将许可产品打入市场,尤其是不采用特别针对这些地区的广告宣传,不在该地区建立分支机构或维持分销仓库。
(6) 被许可方有义务不在共同市场中41许可给其他方的地区内销售许可产品。
(7) 如果未禁止被许可方标明自己是许可产品的制造商,被许可方有义务在协议期限内只使用许可方的商标或许可方决定的样式来标志许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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