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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背后——以陪审制度为切入点

  当然,在中国法院,法官的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是一个经常的现象,这自然与相关的制度设计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是否这就说明法官的判决函数出现危机呢,我想,如果在一个具备高度市场化特征的司法环境中,经济的分析更为便利,因为可以借助于准确的货币量进行。然而,在一个重视“公道”的观念形态中,在某些时候,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判决的符号意义远大于它代表的实际利益,[24]这在经济学的意义上,如果判决得到执行,对诉讼“消费者”来说则是获得了“消费者剩余”,可是,这应该说是一个期望程度的问题,而不是拒绝了判决的可执行允诺。
  3、政策和民情的压力 对于来自利益集团或社会舆论民情的影响,在多数情况下法官的判决是不会将它写入判决书的,这是为了维护法律客观性和独立性的形象,但是在法官的判决函数中,来自法外的因素却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变量。即使在司法独立程度非常高的美国,法官的判决尤其是重大判决,是有着深刻的政治和道德背景的,但是法律往往表现得非常客观中立,当然这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这种非政治化和非道德化的面目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25] 不过从判决的实际生成来分析,法官的判决在外表上显得中立、客观的背后,却是一个具有来自法律外部力量导向的最终表现。
  法官判决与政策民情的微妙关系本身是两个庞大复杂的主题,在三权分立的主题和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中可以找到两者相区别必要性的精妙论述,但是在事实上,判决的最终生成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两个变量的影响,同时即使从判决合理性的角度观察,判决与政策合拍,往往在许多问题上是基于一种权威的累加效应,尤其在司法缺乏一种必要的权威时,在判决的正当化基础上引入政治的寓意,“拉虎皮树大旗”在一种更具权威的话语中提升自己的形象。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法院的判决在一些时候会背离法律的逻辑,而这样的背离往往在一个“以大局为重,以经济为中心”的政治话语中得以实现,这自然也加重了法官的负担,但是法律则在这样的负担下面进行着外露的表达。
  4、对社会福利的增进 著名的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曾经对法律的依归作了以下断言:“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26] 在这里尤其在法官处理一类疑难案件时,他会利用这一约束条件,实现判决——作为法律实践的答卷——的引导功能,对于法律规则的适用,在最终取向上是否促进社会福利则以法官的判断为标准,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院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法官)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27] 这也给了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在世俗的司法过程中,洞察人情是作为裁决者的法官的一项基本素质,这也解释了关于西方法律职业“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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