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新中国成立后又没有自觉及时地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因此,对于中国政府和广大人民来讲,依法治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其中,正确认识和稳妥解决以下问题,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当务之争。
(一)依法治国的政治定位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用党的纲领性文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战略、策略,是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是历史性的巨大进步。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了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明确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崇高政治地位。“基本治国方略”是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政治定位,但是在实施中,依法治国方略与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基层民主建设等是什么关系,尚未理清和理顺。毫无疑问,依法治国对于科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基层民主建设起着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它们在有些方面甚至是交叉融合的。科技进步法、
教育法的制定,法制的持续发展,精神文明法制化,依法从重从快等等,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切望和内容。但是,依法治国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建立公序良俗、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能否居于统领全局的政治地位,能否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民主建设、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改革、建设和发展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兼收并蓄,统一运筹,切实形成依法治国的一体化格局,真正落实治国基本方略的政治地位,还需要从认识上和体制上研究解决。在实践中,从全国已经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省、市、自治区的情况看(7),几乎各地方都把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和村民自治等的大部分工作纳入了依法治省的系统工程;依靠法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稳定平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也成为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为此,建议把依法治国视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定位为治理国家的总方略,把精神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综合治理、基层民主建设等作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子系统,把经济建设、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等纳入法治轨道,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所要求的,人民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二)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
宪法和法律必须具有至高的地位和权威,包括各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体,都应当在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规范下进行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前提。正如一位外国法学家说的:在一个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实行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一个国家以
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因为,如果人民真正是国家的主人,作为主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的
宪法和法律,当然应与主人的地位相一致,具有主人的权威;如果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表现为国家意志的
宪法和法律,当然也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意志至上必然是
宪法和法律权威至上,也就是人民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如果法律没有这种权威,就不能真正体现人民民主国家的性质。在我国,法律至上就是人民利益、国家意志和党的主张三者高度有机统一的权威至上。
宪法和法律如果没有至高权威,就说明还有凌驾于它们之上的权威存在,那么官员和人民将不知道应当服从哪一个权威;如果有权威在
宪法和法律之上,它就可以随时修改、废止
宪法和法律,法律和稳定性就将遭到破坏,法治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难以实现。在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必须以
宪法和法律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必须维护
宪法的权威。这一规定已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上解决了
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地位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至高权威,“权大于法”、“领导人的意志就是法”等人治现象依然存在。
宪法和法律缺乏权威的问题如果得不到真正解决,依法治国方略就难以推行,就会流于形式。建议从理论上进一步加强对
宪法和法律权威问题的研究和宣传,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切实树立
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制度中真正建构
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