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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使 用 某 种 标 准 英 语 格 式 合 同, 诸 如 租 船 合 同, 一 度 曾 是 令 人 信 服 的 如 果 不 是 确 凿 的, 当 事 双 方 意 图 合 同 适 用 英 国 法 律 的 标 志。 如 今 该 推 论 已 不 那 么 有 力, 尤 其 是 在 海 上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伦 敦 保 险 市 场 使 用 的 保 险 单 格 式 已 获 得 全 球 通 用, 且 被 认 为 作 为 国 际 海 上 保 险 的“ 杂 交 语 言”(Lingua franca) 的 部 分。这 种 说 法 始 见 于Amin Ragheed Shipping Corp v. Kuwait Insurance Co.(The Alwahab) 案。 The Alwahab 轮 上 一 艘 小 型 登 陆 艇, 后 被 沙 特 阿 拉 伯 当 局 没 收。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委 付 通 知, 科 威 特 的 船 舶 保 险 人 拒 绝 接 受 该 委 付。 该 登 陆 艇 根 据 一 份 定 期 保 险 单 投 保, 保 险 单 的 签 发 地 在 科 威 特, 保 险 单 用 英 语 且 使 用 了 与S.G 格 式 相 似 的 用 语; 它 还 受 制 于 协 会 战 争 和 罢 工 险 条 款。 上 议 院 判 决 该 保 险 合 同 的 准 据 法 是 英 国 法, 因 为 除 非 适 用1906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不 可 能 解 释 该 合 同。 因 此, 法 院 拥 有 向 科 威 特 保 险 公 司 签 发 送 达 传 票 命 令 的 管 辖 权。 不 过, 法 院 决 定 没 有 理 由 相 信, 在 科 威 特 法 院 不 能 获 得 公 平, 该 案 被 移 交 给 科 威 特 法 院 按 照 英 国 法 律 判 决。
   通 过 明 确 规 定 保 险 公 司 受 制 于 英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保 险 人 已 规 避 由 判 例 引 起 人 们 注 意 的 法 律 选 择 的 某 些 问 题, 及 在 未 明 示 此 种 条 款 之 场 合,1990 年《the Second Non-life Directive and Contracts(Applicable law)Act》 不 同 条 款 之 间 引 发 的 某 些 混 乱。
  “ 英 国 法 律 与 惯 例”
   该 保 险 尤 其 是 协 会 条 款, 规 定 受 制 于 英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惯 例” 人 们 认 为 是 指 海 上 保 险 惯 例, 而 不 是 指 法 律, 例 如, 诉 讼 程 序的 惯 例。 因 此, 作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其 效 果 乃 是 并 入 惯 例 问 题, 它 不 能 严 格 地 归 类 于“ 习 惯”(usage).“ 习 惯” 历 来 在 解 释 海 上 保 险 合 同 时 相 当 重 要。 正 如Buller 法 官 在Moag v.Allen(1785) 案 指 出:“ 习 惯 不 仅 解 释 而 且 控 制 保 险 单”。 而1906 年《 海 上 保 险 法》 第87 条1 款 规 定:
  “ 在 合 同 下 依 其 适 用 法 将 产 生 任 何 权 利, 义 务 或 责 任 之 场 合, 它 可 以 被 习 惯 否 定 或 改 变……, 如 果 该 习 惯 对 合 同 当 事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的 话。”
   习 惯 的 适 用 有 某 些 限 制。 习 惯 不 能 与 合 同 明 示 条 款 相 悖 或 废 除 该 明 示 条 款。 它 可 被 用 于 解 释, 修 正 或 补 充 保 险 单 的 用 语, 而 不 能 用 于 证 明 保 险 单 有 某 种 与 其 语 言 相 反 的 含 义。 非 法 的 习 惯, 与 共 公 政 策 或 强 制 性 法 规 相 悖 的 习 惯 亦 不 可 适 用。 承 认 某 个 习 惯 之 前, 必 须 满 足 某 些 要 求。 必 须 是(i) 确 定 的;(ii) 普 遍 接 受 的;(iii) 众 所 周 知 的, 它 必 须 已 存 在 一 定 时 间, 有 关 的 所 有 人 员 均 已 知 道, 为 了 保 证 某 种 假 定, 该 合 同 已 按 该 习 惯 订 立。 (so as to warrant a presumption that contracts are made with reference to it .)
   习 惯 对 谁 有 约 束 力?
   上 面 引 述 的 该 法 第87 条1 款, 该 习 惯 必 须“ 对 合 同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一 般 而 言, 该 习 惯 仅 约 束 当 事 双 方, 亦 即 被 保 险 人 和 保 险 人, 如 果 他 们 知 道 该 习 惯。 不 过, 对 于 那 些 熟 悉 海 上 保 险 业 务 的 人 而 言, 推 定 他 们 知 道 该 习 惯。 劳 氏 的 习 惯 通 常 将 约 束 保 险 人, 因 为 正 如Mansfield 勋 爵 在1780 年 清 楚 地 阐 明: 如 果 该 保 险 人 不 知 道,“ 他 应 当 通 知 他 自 已”。 此 种 习 惯 不 能 约 束 被 保 险 人, 除 非 证明 被 保 险 人 已 知 道 或 从 他 先 前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理 应 知 道。 即 便 该 保 险单 是 由 非 居 住 于 英 国 的 劳 氏 经 纪 人 办 理 的 也 是 如 此。
   实 务 上 的 重 要 性 由 下 例 说 明:“ 在 账 上 解 决”(settlement in account) 是 劳 氏 的 一 项 著 名 的, 长 期 存 在 的 习 惯。(whereby brokers set off against an underwriters’ premiums on all policies effected by the broker with such underwriter, the losses due on all policies placed by the broker, no matter on whose account) 在 账 上 解 决 是 按 照 经 纪 人 与 保 险 人 之 间 的 劳 氏 习 惯 赔 付。 被 保 险 人 是 否 受 此 种 解 决 的 约 束, 因 此 他 必 须 向 该 经 纪 人 要 回 该 损 害 赔 偿( 反 之 他 可 以 直 接 向 保 险 人 获 得 赔 偿) 取 决 于 他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知 道 该 习 惯。 如 果 该 经 纪 人 破 产, 十 分 明 显, 此 问 题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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