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控风险,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向其主管部门依事先经论证的统一比例上交风险保障准备金,这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定义务;对资金投放不合规定风险加大的,可补提风险保障准备金,对该风险保障准备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C、收益分配管理
为保证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资金供用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合作基金会主管部门须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进行监控,以保证其合理性并兼顾工作人员的业绩与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同时,主管部门还应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年终决算与利益分配进行监督,以维护资金供用者的利益、确保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非营利性本质特征。
主管部门可通过要求农村合作基金会完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统计制度、重要事项专项报告制度以及实施检查、抽查、年检等措施来实现上述管理目标。
四、小结
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律规制以其法律定位“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中心,路径有二,一是从内部健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二是从外部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与监督。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组织机构要以契合其本质特征为原则,以自治、民主管理、有利监督、法人化为其价值取向,并借鉴成熟的机构制衡原理以发挥其整体效能,实现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转。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外部管理与监督,主要来自于其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与监督借助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设立审批、登记管理、证照与年检管理、负责人与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的管理进行。通过内外两种方式有机结合,从机构到人员到业务全方面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规制,并将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必能保持农村合作基金会社区性、合作性的本质,促进其良性发展,对现行金融体制的遗缺发展良好的拾补功用,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经济成熟与发展。
陈荣文,2002年6月23日晚修改完稿于福州日新斋
【注释】[* ]本文系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期项目)课题“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1]见《中国农村基金合作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国农村基金合作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选编》,2.温铁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1984-1999,http://www.sdau.edu.cn/rf/ncjr/ncjr4.htm
[2] 这些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1984年中央1号文件、1985年中央1号文件、1986年中办第27号文件、中国农业银行(1986)农银函字第414号文件、1987年中央5号文件、1990年中央19号文件、1991年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1991年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农业部(1991)财农字第26号文件、国发[1993]93号文《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业部[1993]农(经)字第 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1994]54号文、1994年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1995年农业部《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法[1995]153号《关于
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通知》、1996年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等。
[3] 参见1991年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徐建华编著.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第20页以次.
[4] 入会的集体资金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全体成员所总有,凡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对该总有财产都有与其身份相联系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共有权。
[5] 参见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195.
[6] 1994年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第
四条。
[7]团体会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组织、乡镇企业、农村社团,个人会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参见徐建华编著.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23.
[8] 参见临沂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示范章程.巴庆芝,杨治业主编.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运营与管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4,238页以次.
[9]参见1994年农业部与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第
一条。
[10]农村合作基金会有乡(镇)级与村级两种级别。
[11]1995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