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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对俄国革命的命运的预言

  伯尔曼认为,革命应该说是可以避免的,之所以没有能避免它的发生,给社会带来的基本的、迅速的、剧烈的、持久的变化,是因为没有预见到根本性的变革和及时地实现这些变革。“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革命的历史含义是冲破法律制度凝聚力的急剧的、打破连续过程的和激烈的变革。”[5]因而说旧法是一种失败,表明它不能及时地回应社火中正在发生的变化。西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的重大革命是法律制度过于僵化而不能适应新条件时所发生的爆炸。有些学者已经把这些历史的爆炸看作西方社会一种周期性的“癌症”,一种按常规必然经历的“发烧”。《法律与革命》一书的作者认为与其说革命造成了破坏,不如说它促成了转变。每次革命都不得不与过去妥协,但它也成功地产生一种体现了革命为之奋斗的许多主要目标的新法律。“许多旧事物存活下来,经过某些时间,甚至更多旧的事物得到恢复”。这的确是对真实的历史的描述,也是对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某些事实的复述,今天却变成了对俄罗斯乃至整个前苏联和东欧地区社会主义命运的预言。
  伯尔曼认为尽管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似乎是个与以往的革命完全不同的新生事物,但放在整个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过程中看,与其他的革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那就是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它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它最终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与其他的五次革命一样,他们不仅涉及到创设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结构,新的法律结构,新的社会共同体,新的历史前景,以及新的一套普遍价值和信仰。
  革命这个词不仅用于指新体制借以产生的最初的暴力事件,而且也指体制得以确立所需要的整个时期。俄国革命的时期不只限于当时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掌权和消灭他们的敌人的短短几年。
  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就发生了一场争论就是关于是否要砸掉资本主义的铁路的问题,不管争论的结果如何,争论本身就凸现了一种用全新的眼光来看待一切事物的思想,那么对于沙俄时代的法律来说,被废止的命运就是可以预见的。旧法的废除是分阶段而不是一举完成的事情。根据全俄人民委员会议1917年11月和1918年2月发布的命令,革命前的法律“只要它们未被革命所废除并且同革命信仰和法律意识不相违背”便可以继续适用。到了1917年11月30日后革命前的法律才最终被废止。从比较法的观点看,俄国革命和英国革命、法国革命、美国革命都是不同的, 英国革命在表面上是没有废止以前的法律,而是通过赋予其新的资产阶级的内容的办法实质地改变了它,法国革命与俄国革命相似,比如都宣布废除了以前的法律,但是不同的是革命后的法国在旧法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最早的也是最负盛名的一批法典就是这样被制定出来的,而俄国力求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出发,制定全新的法律,对许多广为人知的法律概念进行了相当的改造,赋予它们以新的内涵,也创造出了一些新的法律概念, 从《比较法总论》一书在谈到社会主义法系的特点的时候,论述了两个重要的概念就可以看出来:社会主义法系的所有权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契约。美国独立战争后也曾经宣布废除宗主国英国的以前在北美适用的法律,不少州禁止适用英国法律,各州以及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都采用了成文法的形式以示跟英国法传统的彻底分裂,然而,在19世纪开始,美国又恢复了英国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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