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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对俄国革命的命运的预言

  所谓的新的世俗宗教是意识形态,主义。在刚刚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一个值得注意的宗教现象就是传统的宗教这种信仰体系逐渐地被降到个人或私人事物的水平,宗教对法律不再有公开的影响,而其他的信仰如社会主义等,则被提高到狂热信仰的水平,这种信仰的信徒们不仅集体地情愿为之献身,而且也愿意集体地过一种新的生活。对于这种信仰体系可以命名为“世俗宗教”。从十月革命在俄国获得胜利后的影响上看也具有一定的宗教意义,它的学说获得了权威性启示的神圣性,不容置疑,更不能修改,而列宁作为十月革命的领袖他已经不仅仅是俄国革命的领袖也成了所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解放运动的领袖和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传播革命理论的高等学校也被用列宁的名字命名,在全世界共产党人眼中具有神圣的地位和崇高的威望,获得了“高级教士的神授资格”。俄国共产党人的修道士般的严厉性可以在30年代的大清洗中找到。
  社会主义的法律基本原则在基督教中也有着共同的渊源。首先是对道德的强调,《苏维埃共产主义建设者的道德法典》中规定了同志式的互助、兄弟般的团结、对敌人的不妥协,对于背离意识形态、懒惰和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苏维埃法律予以严惩。其次是苏维埃法律制度对法律的教育作用和大众的参与司法,通过同志审判会和人民警察以及把个人置于工厂和街道集体的监督之下,也就是说为了要达成人人都会象对待“同志、朋友和兄弟”那样的社会,可以用强烈的压制措施和形式上的法律手段。最后,用末世论的强调预言强制和法律本身都要最终消亡,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7]也有人认为俄罗斯民族由自己特殊的宗教气质:“在他们看来,人世间邪恶的克服并不能通过诸如保障政治的或公民的权利这种“外形的”法律地位(”formaler” Rechtspositionen),而只能通过基督教所说得对邻人之爱将世界转变为兄弟们的共同体来完成。因而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兄弟般社会的共产主义理想对于人民来说便是一种非常熟悉的声音了。”[8]
  三、最后的述说:俄罗斯的本土的法律传统与西方的法律传统的种属关系
  掩卷深思,俄罗斯社会主义法系的命运之所以被伯尔曼先生言中,是因为俄罗斯的本土的法律传统是西方的法律传统的一部分,正是这种紧密的历史源源和一定程度上的同质性,才使得现代俄罗斯法律发展的方向与西方逐渐趋同。这种历史的渊源和一定程度上的同质性,可以轻易地从俄罗斯的历史发展中找出有利的证据来。
  俄罗斯法制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代化的过程中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俄罗斯在古代时期对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文化的吸收和借鉴,基督教会在传播和发展罗马法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比如俄罗斯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罗斯法典》就被认为是教会的创造物,“我们当时也正在模仿拜占庭的样本做着类似的法典编纂工作。当地教会司法方面的需要推动了这项工作,而拜占庭的大纲式法典又给这种工作提供了现成的形式和方法。……教会人士也就开始尝试编纂一本法典,既要把在罗斯实行的法律习惯复现出来,又要符合教会所带来或在教会影响之下改变了的观念和关系。这中尝试的结果便是《罗斯法典》。”[9]罗马法正是通过这种影响深入到罗斯社会中,“甚至说是主要途径,这种影响之重要不仅在于它把新的法律准则带进罗斯的律法里,还因为它带来了构成法律意识的基础的一般法律概念与法律定义”。[10]“在俄罗斯国家的基辅时代中最重大的事件是988年弗拉吉米尔治下对拜占庭基督教的皈依;随后,又接受了拜占庭关于教会与国家的一些法律观念,宗教法庭也建立起来了,他们依据拜占庭——罗马法对案件加以裁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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