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一流法学教材中的错别字及用语错误(2)
陈嘉珉
【关键词】法学教材,错别字,用语错误。
【全文】
[《证据法学》,江伟主编、汤维建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1999年8月第2次印刷。责任编辑:刘伟俊。定价:22.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
十条第二款:“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二十六条:“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1、第4页倒数第3行:“上述所言,实际上也(体示)出程序保障的内涵”——句中“体示”应为“体现”。
2、第34页第8至第9行:“即使其证据证明的事实(上)真实的”——句中“上”字应为“是”字。
3、第69页倒数第5行:“成为(个个)证明对象”——句中“个个”似应为“各个”。
4、第103页第6至第8行:“而难以用一、两个简单的公式恰当地解决诉讼中出现的(形形式式)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句中“形形式式”似应为“形形色色”。
5、第104页第2行:“以上就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及其(演革)过程。”——句中“演革” 应为“演变”一词。
6、第172页第4行:“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可以()口头的”——“可以”一词之后应插入“是”字。
7、第190页倒数第13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利于确保法官和当事人直接与提供陈述的证人接触”——句中第一个“的”字多余,应删除。
8、第191页第3至4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质辩()其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其”字之前应插入“是”字。
9、第193页倒数第2行:“非法证据是违法行为的结果,是执法机关、律师或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客观标志。”——句中第二个“行为”一词之后应插入“的”字。
10、第216页倒数第11行:“其理由是针对认为合法性是诉讼()的基本特征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根据前后文的惯用法,“诉讼”一词后应插入“证据”一词。
11、第217页注①:“中国人民()出版社”——“人民”之后应插入“大学”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