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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存在的信任论解释

  (二)犯罪恒常论
  笔者在这里想要交待的一个问题就是:犯罪恒常,是难以消灭的。其实这样的问题在上面的“犯罪正常论”中已经有所体现。
  从信任理论上讲,一个社会无法保证社会每个成员都能够在社会活动中产生普遍的信任。而每个个体的人因为自身对欲望需求强调不同,也并不能在每个时间针对每个他人产生信任态度,在长期生活中不能对现有的社会制度能够保证自己的利益产生足够的信任。社会信任、长期信任本身也是一种难以确定的观念。信任难以确立,其后果就是并不能保证社会成员之间、他们与社会之间一直都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没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就表现为:投机式合作、背叛式合作、非合作、不合作。投机式的合作就使行为人采取偶尔试探的方式进行社会交往,也会使行为人采取一种“一次性”——不要重复性合作的态度进行社会交往,例如经济繁华地带商店老板的“只宰新客,不要回头客”的心理。背叛式合作使行为人根本不抱有利于对方的态度在交往活动中进行己方获利的交往活动。以上两种合作活动表明行为人对对方还有最低程度的信任。非合作就是根本不与任何人合作,对任何人有一种攻击性心态。不合作表现为对曾经有过合作的伙伴不再继续合作。社会发展的结果只是进一步促进人们的合作活动,利用各种机制加强人们之间的信任态度,促进人们的良好合作活动。但是,要求达到绝对完全的合作,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完美的社会、完美的个人永远也不能实现。社会的不完善、人本身素质的不圆满和差异性就会永远存在。绝对普遍的信任态度就不可能达到。普遍、完美的合作关系也就难以实现。这样的后果就是:破坏现有信任观念、现有合作的行为持续不断,作为其一的犯罪行为肯定屡见不鲜。
  最后,这片论文小小的结论就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其实是一个人类信任和合作逐渐加强的过程,人类广泛的社会信任合作会改善人们解决矛盾的方式,促使人们更加重视长期的、全面地、健康的利益,采用一种合作的方式处理社会各种问题,降低犯罪的发生。但是,臻于完美则是不可能的。
  
【注释】  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郑也夫教授是国内较早研究信任、代价的学者,笔者很有幸在2001年上半年听过郑教授关于信任论的社会学课程,这时也产生了将信任理论用于自己的法学学习的念头。在此向郑也夫教授表示感谢。 
  罗伯特·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吴坚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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