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这个侧面说明,意志是可研究的,在没有认识到意志定律的情况下,否定意志与法律的联系,是仓促的。
三、合意法,法律的有效存在方式
正当的法律,即法,既是合意程序的产物,同时也制裁非合意。要说明这个情况,有必要对制裁,再行思考。制裁,通常被认为是促使行为合乎法律规则的强制手段。因而体现制裁的命令,通常被认为是绝对的命令。但是,这样的观念,显然也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因为这种观念认为,权力意志具有绝对的支配力量,权力意志之下,不再存在意志。
然而,合意法学说认为,权力意志无法取代其它意志,意志或可臣服或缺失,但意志不会从社会绝迹和消亡。法律是一种命令,规定了制裁,这不过是权力意志为其它意志开出的代价单。这种代价单,如果在合意认可的情况下,是一种契约性的违约代价;如果在非合意的绝对权力意志下,这个代价单是非契约性的,单边主义的。
无论是契约性的还是非契约性的代价单,都会被支付兑现。法律无论是合意的规则,还是单边主义的权力意志,都只能在交易中实现。人们永远具有不受法律规则约束的意志权利,如果他愿意为此支付代价。不按法律行事,是法律无法禁止的;因为不按法律行事的意志,不会绝迹。伤害、不讲信义、重婚,等等等等非法行为,是现实的存在,现实的存在背后是意志的存在, 违法是要考察“主观要件”的。法律在文字的规则背后,总有不被宣示的隐性规则,这就是普遍意志依然存在的“自然事实”。某甲伤害他人被法律禁止,这并不妨影响某甲伤害他人的原生权利。法律永远无法消灭人们违反它的意志,即使绝对权力的规则,也无法达成这样的目的。
这就说明,法律应当促使、尽可能的促使意志的整合,而不是单纯依赖权力意志表现的强力。
自从911事件之后,我们观察到更多的意志冲突。不要命的恐怖主义者,他们挑战着世界上最为强力的意志。这促使我们思考法律“命令”的意义,促使我们发现“制裁”的相对性意义。
这样的观察,会使法律绝对主义者十分失望,发现了法律的不可靠一面。这个现实,即使不合法律绝对主义者的意志,但是确是法律的现实。只要不是掩耳盗铃,我们可以从庞大的国家监狱、广泛的违约统计中,发现法律命令失效的现实。
禁止街边停汽车,违反一次者罚款500元;司机给你1000。“约请违法”的情形出现,展现了权力意志之外的另一种意志的现实。
这不断让人思考法律的效力问题。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共同性的承认,承认的法律具有效力的说法,逐渐被接纳。这种说法,探究到了法律与广泛意志的联系。我们甄别法律效力来源的说法,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效力在意志的观照下,已经不具有绝对的先在效力;但是,与更广泛意志联系的法律,必然具有更广泛的守法的意志存在。除非人皆非理性。
绝对权力意志的法律,由于忽视了广泛意志的存在,它往往是强力的意志的派生,是强力意志的持续性的意思存在物,摆脱不了“法律效力定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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