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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五、国际刑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加速了各国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跨国商业犯罪、贩毒、恐怖主义等。这些问题早已超出国界,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通过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即可予以说明。
  针对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发展而不断增多的国际犯罪现象,1998年在罗马外交会议上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按照《规约》规定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规约》所列罪行享有普遍性、强制性的管辖权。但《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权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13]《规约》还规定检察官享有自行调查权,而且赋予个人、 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这种启动程序将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意志置于国家主权之上,将很有可能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14]该《规约》一旦生效,据其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将成为全球第一个真正统一的刑事法院,尽管它的管辖权只限于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但它的主要矛头无疑针对国家及其权力者,签署、批准规约的成员国意味着其主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原来对《规约》所列国际犯罪有普遍管辖权的国家在签署《规约》后,这部分权力就要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将主权国家的行为纳入法院管辖权的事实是对绝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另外,联合国针对一些国家的内战而建立的国际刑庭亦可说明这一点。
  此外,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还表现在随着时间的推进,在国际法内将会出现一些新分支,如国际发展法、国际合作法等。
   六、结束语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全球化对国际法必然要有一定的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关键在于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对国际法如何认识。笔者认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在处理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关系时,要坚持以下几点:
  首先,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全球化对国家的影响,尤其是对主权的冲击最为显著。主权作为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影响,或被侵蚀,或被让渡,或被削弱,故坚持绝对主权的观点目前看来已不可取。坚持绝对主权,也就意味着坚持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享有排他的、最高的管辖权。我们应坚持各主权国家进行国际交往必须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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