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方面看,国际政治经济的无序应该是为跨国公司的全球投资(投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从而促进了它们对于信息技术和信息本身的进一步看重;而且,国际政治经济无序化加剧的本身,又使得各国家政府进一步强调信息和信息技术的无比重要性。这就是说,在当今的世界,不论是商战,还是政治战、军事战,本质上都已经成为了信息战。信息和信息技术不仅是战略基础和战略资源,而且也是重要的战术手段。自然,可以作为战术手段的信息和信息技术,也可以作为犯罪的手段。
三、信息化与信息犯罪
全球信息化造成的一个全球性的观念变化,就是信息拜物教的泛滥。信息万能观念的泛化促进了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进而带来全球各地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其中尤其促进了电子信息工具业(所谓IT产业)的飞速发展,从而使我们这个世界一步步成为一个由电子芯片和程序软件主宰的世界。在一个由电子芯片和程序软件所构成的信息技术系统已经能决定一切的时代,犯罪与信息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和重大,信息犯罪(Information Crime)也就愈演愈烈。
电子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造成了信息传播的巨量化。巨量化的信息一方面带来人们利用信息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又给人们识别信息的真伪优劣造成严重的困难。信息化和信息化时代的优越性的理论宣传培育了人们对于信息的膜拜性,便利的信息资源养成了人们对于信息的依赖性,但正是人们这种对于信息的膜拜性和依赖性,使得一些人能够不正当地利用信息获取利益,甚至利用信息进行犯罪活动。需要指出的是,信息犯罪概念的提出是与电子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较早的概念有“计算机信息犯罪”、“网络信息犯罪”、“电子信息犯罪”等,因此,信息犯罪一度成为专指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犯罪的概念。在本文中,笔者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信息犯罪是信息犯罪的重要方面,但信息犯罪不仅仅局限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信息犯罪涉及更为宽泛的社会内容。从目前已见的信息犯罪来看,信息犯罪包括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欺诈、信息破坏、信息盗窃、信息渎职和信息污染等等类型。
所谓白领犯罪,其犯罪行为中,信息欺诈占有很大的比重。据美国学者苏珊·夏皮罗的研究,在证券业中,金融大鳄们以信托制度为背景,通过对资信信息的虚假陈述和操纵股价等手段,滥用其局内人的身份和受托人的职权,轻松地诈骗巨额资金。夏皮罗分析说:除了少数内部职工股的持有者之外,公开招股公司的绝大多数投资者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他们无法亲自考察公司的实际运作,也谈不上审核其帐目。他们会作出何种投资决策,有赖于证券发行公司、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股评家及大众传媒披露的信息。一旦无法核实的信息成了证券交易的关键因素,金融大鳄们自然不会放过任何控制、操纵信息的机会,公布出来的信息可能会不全,也可能有误。经歪曲或保留的信息会使投资者作出与信息全面充分的情况下完全相反的决策。此外,虚假信息陈述还能为诸如挪用资金、假公济私之类的罪行提供施事前的条件和施事后的掩护。因其用途广泛、施行方便,故在各种证券业违规行为中,散布虚假陈述、进行信息误导是最为常见的。就大多数情况而言,虚假陈述不是发生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就是产生在公司荐股行为中。前者包括散布有关(1)公司现状,如其商业运作及财务状况;(2)公司前景,如其潜力及风险;(3)公司员工,如其个人背景、酬劳恤养及金融权益;(4)公司监管,如是否已在证交会注册登记及是否设有自律机构等方面的虚假信息。后者包括散布有关(5)荐股行为本身,如所荐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需求、价格等;(6)证券经纪人在此间的作用、报酬等;(7)投资收益率,如每股红利、预期价格、保证金偿还等方面的虚假信息。虚假陈述主要以书面形式出现,如招股说明书、推销资料、募股信函、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代理委托材料、申请登记表格、法律咨询文书、文件单据、新闻稿件、业务通讯和各类往来信件等。[13] 美国安然丑闻、世通丑闻、施乐丑闻等一系列公司会计丑闻背后的实际案情,应该是这类信息欺诈犯罪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