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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和中国的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在中国
  在我国,安乐死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有人主张推动安乐死,也有人在实践安乐死,也有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认为,我国现在在安乐死的问题上所进行的讨论,从一开始就犯了一个方向性错误,我们一开始就在讨论安乐死是否合法化,抽象一点讲,抽象的人道主义,抽象的个人自由,抽象的人权保护,抽象的个人自觉,从这些立场出发,安乐死当然有它的道理,有它伦理上的合理性,但是要是顾及现实,贸然把安乐死合法化可能隐藏着相当大的法律威胁,削弱对生命权的保护,可能为合法的谋杀提供一些借口,这些担忧应当说都是在情理之中的。所以我们说反对安乐死,主张把安乐死仍然作犯罪处理是有道理的。但是,主张安乐死在法理上、在伦理上也有它的合理之处。在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层面上争论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没有出路的。在安乐死的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另辟蹊径,不从是否合法化的角度考虑,而是从是否非犯罪化的角度来考虑。
  必须区分合法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合法化应当是指,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把过去认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或法律保障,合法化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安排甚至是一种制度创新,体现了官方对某一事物的正式的肯定的积极的态度。非犯罪化的内涵要丰富的多——我个人认为1980年欧盟《非犯罪化报告》对非犯罪化的界定是比较全面和准确的,它把非犯罪化界定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两大类。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是一个前后相随的过程。我个人认为,解决我国的安乐死问题也可以遵循这样一个思路:首先从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开始入手,积累经验,看看社会反映,看看实施效果,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逐渐过渡到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当然也许在现在还不能预见到的将来的某个时候,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可能还会过渡到法律上的非犯罪化的最高阶段就是合法化的阶段。这是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我们是在是否合法化的层面上还是从是否非犯罪化的平台上分析。在我看来,对待在我国的安乐死的问题,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在目前看来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这里面取决于这种法律上的正式安排条件是不是成熟,我认为条件是不成熟的。这涉及我国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否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的保障,我国的福利卫生与社会医疗体系,是否能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保障,医务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以及医术水平,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信任等等有着不可分的联系。所以整体上讲,我们法律上的非犯罪化是不可能的。法律上的非犯罪化不可能,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是一个切实可行的给安乐死行为出罪、阻却罪责,给它作正当化处理或者至少不罚的一个路径。我设想,在刑事立法上还不具备对安乐死做出非犯罪化的处理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由司法者在适用解释刑法的过程中运用经验知识、经验判断对刑法一般规则进行限制性的、救济性的解释与适用,排除刑事立法的一般规则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的个案情况下的个别适用,从而来调和刑法的一般规定和刑法的个案公正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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