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也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对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补充性商榷意见

  描述对于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县都适用。更有甚者,一个不起眼的小人物,他的背后
  却可能有显赫的关系。可怜兮兮的武大郎,他的弟弟偏偏是威震江湖的打虎英雄;
  织席卖履的刘玄德,偏偏是皇帝的叔叔。因此,那些有擅断权的法官们即使在审理
  小人物的案件时也不敢丝毫地掉以轻心。如果当事人是大人物,法官就更难了。《
  红楼梦》第十五回里面有这样一个案例,张财主一女许两家,一方是现任长安府府
  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另一方是原任长安守备家的公子。三方打起了官司,法官无
  能为力,只得由王熙凤女士出招了断。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法官有太大的法定的
  自由擅断的权力,他可以判张财主败坏风化罪,也可以判李衙内仗势欺人罪,也可
  以判守备一家诬陷大臣罪。然而,法官谁也不敢得罪,谁也不能得罪,只好靠边,
  让不相干的王熙凤来了断。因此,没有罪刑法定,也就没有法官的自由,也就没有
  司法工作的效率可谈。因此,在法官们的潜意识里,自然也有对罪刑法定的渴望。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高度专制的中国封建社会会有比较发达的成文的刑罪法
  律制度和一定程度上的罪刑法定。
  恩格斯说:“任何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别的民族时,不能成为自由的民族。因此,
  不把波兰从德国人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德国就不可能获得解放”。①根据同样
  的道理,我们也可以说:压迫别的阶级的阶级,自己也是不自由的;压迫别的阶层
  的阶层,自己也是不自由的。因此,法官如果不能将当事人从罪刑擅断的淫威中解
  放出来,他们自己也就不能获得解放。
  正因为罪刑法定具有加强统治权威和解放法官、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的价值,封
  建时代的最高统治者才愿意公布刑法典,并挑选能严格依法办事、具有刚正不阿的
  人格气质的人担任司法官吏。正因为罪刑法定具有制约统治任性、保障个人自由和
  社会公正的价值,历朝历代的最高统治者才不愿意完全实行罪刑法定主义,总是保
  -----------------------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8页。
  留“欲加之罪”和法外用刑的渠道和手段,不使自己的手脚受到较多的束缚,以便
  必要的时候制造政治恐怖。正因为历史上的最高统治者不愿意全面彻底地实行罪刑
  法定,所以他们也就不能要求他们的下属官吏严格地执行已经公布的刑法。因此,
  在立法上本来就不完整的罪刑法定在执行的时候还会经常遭到严重的破坏,使得个
  人自由(包括法官的自由)和社会公正基本上处于没有保障的境地。
  到了近代,由于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统治者就越来越不敢轻
  易地破坏罪刑法定原则了。加之罪刑法定本来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集团的整体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