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后期,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美国人建立了全新的政权组织体系——Constitution。美国人觉得这个Constitution太重要了,就用一部法律将它规定下来,并将这部法律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之Constitution 》,解释为美国宪法——Fundamental Law 。
美国人将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称为美国宪法、根本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它不仅规定了美国的Constitution,而且还为美国的其他法律提供了立法基础,基本上是一部根本法。从此,constitution取代了“羊皮纸”、取代了charter而成了
宪法、根本法的代名词。从此,
宪法才被看作是法律的法律。从此,主观的
宪法、概念的
宪法才和客观的
宪法统一起来。
德国人将
宪法称为Verfassung, 这更能说明
宪法的内涵和特性。Verfassung的原义是精神状态。
宪法被称为Verfassung,说明
宪法是法律的精神状态,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法律。
宪法既然是法律的精神状态,是法律的法律,再把
宪法当部门法看待⑧就显然是不合适的。
2. 古代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层次的宪
根据
宪法是法律的精神状态,是法律的法律这样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古代法律中,被称为宪的不一定是宪,是宪的不一定被称为宪。但不管怎么说,作为法律层次的宪在古代法律体系中确实是存在着的。
中国周代的宪法规范没有从礼的体系中分离出来,在《周礼》和《礼记》中,我们可以看到名为礼实为宪的法律规范。如:
“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⑨。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妇女在……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规定在法律体系的坐标中显然属于同一个层次的问题。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⑩。这一段是关于礼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也是对礼的部门的列举,显然属于宪的范畴。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11。这是关于国王基本职责的原则性规定,也属于宪的范畴。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12。这是关于罪名和刑种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只能将其具体化,而不能将“五百”改为“五千”或“五十”,否则就是违宪了。
中国战国时期,商鞅先生在秦国主持变法。废除了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废除分封制,实行了郡县制。这种变法实际上是变宪。井田制和分封制一改变,整个秦国的法律制度就都得实行大的变革。郡县制和土地私有制这两条基本原则是秦国法律制度的根本,所以是秦国的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