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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哥骂人”案之我见

  然后是相邻权,本案中原、被告是邻居,用法律语言表述一下也就是“两个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实践相邻双方可能会出现“不可量物的侵害”,所谓不可量物,是指尘埃,沙、湿气、噪音、电流等不可计量的物 ⑤。在本案中有律师认为“八哥骂人”制造了一种噪音,影响被告正常生活,从而也侵害了被告的休息权。从学者的理解来看,不可量物的便害若要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至少应具备“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来自于不动产,而不是直接来自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这一必要条件 ⑥。很明显八哥的鸟语并不是来自于被告的不动产,不满足适用相邻权规定的要求。至于休息权,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未加以规定,宪法中有相应的概括性保护规定,虽然民法学者有认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宜在民事审判中直接引用,而应通过私法上概括条款的适用来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间接效力”,从而既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又保障私法的自主性并维持法秩序的统一性 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并不妨碍休息权作为“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民法保护。但是在本案中。“八哥骂人”是否日以继夜,影响被告休息,尚待双方举证说明,这里暂置不论。
  笔者认为,“八哥骂人”侵害了被告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或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⑧。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中包含了权利人对自己个人价值的主观评价,体现了权利人的内心情感。名誉感不是名誉权的客体。但应当是人格尊严权中的重要内容。结合本案来看,无根据的以口头语言(当然本案中人类语言通过了另一种非常见的方式表达了出来,指名点姓地说原告“坏”,并且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天天如此,应当认定为是一种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另一方面,从我国传统来看,一般来说人与动物贵贱有别,将人与动物相比,或给动物取人的名字都可能是对特定人的侮辱。同样,当自己的人格评价(而且是否定的评价)以动物口中说出来,难谓受害人的自尊心和内心情感不会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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