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必须在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内,就符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对行政调解、国防外交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不得提起复议申请。
3、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
根据
《复议法》的规定,申请期限为60日,法律规定超出60日的除外,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申请期限中止。申请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有中止情形的,应提供证据证明。
4、不存在排斥复议的情形
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不得再提起行政复议。
此外,从复议实践出发,申请还应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指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作出机关,另外还应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要求
《复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复议机关只能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而不能以此不予受理。13
从审查复议机关的角度来讲,主要是审查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情形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来加以确定,例外以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性)来进行审查,包括
1、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主体资格认定是否合法;
2、复议机关对被申请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复议范围认定是否合法;
3、复议机关在申请期限上认定是否合法;
4、其他情形。主要是考虑是否有一些不可抗力等因素,
是否存在职权因素,如复议机关是否因行政隶属关系变化而失去管辖权,是否存在管辖权纠纷等等。
五、责令受理与直接受理
鉴于直接受理与责令受理是例外与一般的关系,因些只要不存在直接受理的情形,上级行政机关就应责令受理,问题的关键是哪些情形下应直接受理,不属于直接受理情形的即应责令受理。
有观点认为,应直接受理的情形有:对群体性案件,经多次责令受理后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是经复议机关默许或同意的,或有重大牵连,经多次责令受理仍拒不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只有直接受理才能保护申请人权益或纠正下级行政机关有关错误的,可以直接受理。14 类似观点认为,只有在责令无效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审理不合适,有可能影响复议活动公正性的情况下,才直接受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