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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受理制度研究

  
  
  
【注释】1、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北京第1版,P105;
2、江必新、李江编著《行政复议法释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P190;赵威等编著《行政复议法起草问题及条文释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P222-223。
3、杨小君著《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P124;
4、方军编著《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问题解答》,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P50。
5、关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原意参见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北京第1版,P106;关于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的监督职责,参见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第三条”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部分.
6、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31号)中的<责令受理通知书>文书格式.
7、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北京第1版,P106;
8、参见江必新、李江编著《行政复议法释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P190。
9、方军编著《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问题解答》,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P263;
10、参见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北京第1版,P8;
11、杨小君著《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P150-151
12、方军编著《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问题解答》,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P3;
13、一些地方立法超出《行政复议法》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将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作为受理条件,参见《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14、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北京第1版,P107
15、参见江必新、李江编著《行政复议法释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P190。
16、同前引书,当然,这种排斥也有例外,对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解决原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问题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即此时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要受司法审查,参见方军编著《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问题解答》,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P215。
17、目前关于申请人的申诉权,立法较为混乱,地方立法中有的明确规定申请人有申诉权,参见《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前段之规定;有的仅规定申请人有权“反映”,参见《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19、上级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诉明示予以拒绝或不予理睬,属于“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关于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参见赵德关《试论行政法上的重复处理行为》,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事实上这种定性对申请人权益影响不是太大,对复议前置下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可直接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寻求司法救济,对非复议前置下申请人要要求纠正合法性问题的,申请人可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直接起诉原行政机关,此时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构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止的事由,例外是对非复议前置下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纠正行政行为适当性问题的,申请人将会丧失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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