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凡是法律都应当作为裁判的准则由某一特定的机构反复适用,不能在法院适用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宪法是法,它应当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效力不一定都体现在惩罚上,而是要表现在它是判断一切纠纷的最高标准上,它是最高的法的价值判断。其明显的例证便是美国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隔离不平等”原则推翻了Plessy V. Ferguson一案中确立的“隔离且平等”的原则,[⑥]
宪法成为判断案件的最高准则和价值依据[⑦]。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问题,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树立法律权威首先要树立
宪法的权威。因此,对于违宪争端,应当建立以司法为中心的违宪审查制度。
其次,
宪法司法化是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过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
宪法是母法,我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绝大多数已由其他法律具体化和量化,公民对已经被具体化和量化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对于没有被具体化和量化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如果不从其它法律的源头即
宪法中寻求司法救济,那么基本权利不再是基本权利,甚至不再是权利。在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时代,这些“沉睡”的权利不再是“无主物”。
宪法司法化是司法最终解决或者最终救济原则的必然要求。
宪法救济使得公民的某些处于“悬空”状态的基本权利有了法律保障,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
宪法司法化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