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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高培鹏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罪过形式 定罪处罚
【全文】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高培鹏
  内容提要:刑法133条第三罪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在立法上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情况和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的复杂性,笼统地规定为量刑的加重情节,由此导致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界定存在着诸多分歧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虽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司法解释,但仍忽视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的复杂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本文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从法学理论上进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范围界定和定罪处罚予以探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罪过形式 定罪处罚
  一、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条将交通肇事罪划分为三个罪刑档次:
  第一个罪刑档次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的犯罪构成,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在本罪中认定罪过的形式主要视乎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法定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要将违章的故意与致人伤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区分开来(若是出于后两种故意,则构成其他罪名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能仅以违章行为可以是故意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也可以是故意的。(2)在客观方面,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本罪属于结果犯,若未发生上述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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