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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九

  在综合预测了案件的处理结果之后,笔者与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了解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期望。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指出本方在诉讼中虽然提出了对方返还股权转让金,补偿利息和损失的要求,但仍希望能对新华信托进行保牌,继续经营该公司,但希望能将转让前重庆信托的债务和不良债权剥离出去。在了解了当事人这个愿望之后,代理人发现如果以现有的事实,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这个案件的法律处理必然如上文所述定为股权转让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因转让获得的财产,并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无法依照转让无效的法律认定实现保牌新华信托并将债务和不良债权等不良资产剥离给重庆工行的愿望。法律行为无效的处理原则与我方当事人的真实愿望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要实现我方当事人的愿望,必须对案件灵活处理。
  在寻求解决办法之前,代理人仔细分析了重庆工行的诉讼策略。对方的工作重点是要将自己和三峡公司的股权转让、三峡公司与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之间的股权转让分离开来,通过法律关系的独立求得自己从纠纷中的解脱。同时,维持重庆信托已经被转让的事实,避免承担引欺诈产生的责任是重庆工行的表面目标,而更重要的目标则是甩开重庆信托的摊子,不再持有其绝对控股权。所以说,如果依照案件的事实按部就班的审理下去,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返还股权也是重庆工行最不愿看到的结果。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代理人设想能否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一方面利用我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优势在庭审中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向重庆工行摊牌,要求对方对新华信托承担一定的损失,而自己继续经营新华信托,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呢?本着这一设想,我方一方面加强了对实体问题的诉讼准备工作,因为只有在庭审中具有必胜的把握才有能让重庆工行“就范”;另一方面,我方利用诉讼上的优势与重庆工行进行了沟通,不断对其施加压力。最终,我方通过这样的诉讼策略以及切实的工作,实现了保牌经营、对方弥补损失的目标,达到了利益的最大化。
  五、 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
  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努力,最终双方依法形成了调解。重庆工行承担新华信托5.55亿元的损失;对新华信托1998年4月17日以前代理的委托业务,经清理确属不规范的委托,由重庆工行负责收回;1998年4月17日以前尚未发现的新华信托的负债,重庆工行负责承担;重庆工行同意协助新华信托保牌;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承诺在重庆工行接走的负债中不包括新华投资新开办的个人委托业务所产生的债务,而重庆工行承诺保证新华信托收回债权4139万元以解决负债的兑付;一二审受理费双方分担,一审的审计费用由新华信托承担。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似乎与本书的主题反败为胜有些距离。但这样一个标的巨大的案件,当事人能够得到5.55亿元的补偿已经相当不易,而且本案也具有诉讼策略灵活处理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笔者之所以将本案归入本书,也是希望本案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六、 本案的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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