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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婚外恋”

  一些法律人士也认为由网恋发展而来的网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结婚条件有明确规定,而“网络婚姻”既无实质条件,也无法定程序,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只不过这种游戏虚拟婚姻双方在电脑屏幕上充斥着“性”的语言,超过一般友谊范畴,与伦理道德相违背,对此类现象只能从社会舆论和道德自律的方面来解决,现阶段法律对此无可奈何。
  对此,笔者认为,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首先,应该从婚姻的性质进行分析。
  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但一部分人(特别是一些网友)指出,网络婚姻仅仅是在网上发生,是一种网上的游戏,对现实中的婚姻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笔者则认为,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一点后,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或者网恋)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也仅仅是多了是否存在性行为。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卖淫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综上所述,网络婚姻有能力对现实婚姻作出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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