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两条腿的人好找,但三条腿的蛤蟆好找。但三条腿的蛤蟆我们找到了!我们的上市即有监事和董事,又有独立董事,不是三条腿是什么?
那么有独立董事附身,上市公司是不是就很美?有人认为很美,说是我们终于找到了一只三条腿的蛤蟆。这是一只好蛤蟆么?美国立法部门对独立董事迟迟不肯表态,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迟迟不表态。闹的最起劲的是一些社会贤达,自我监管机构(纽约交易所和全美证券营销商协会)。他们都说:“因为我们有独立董事,所以我们是好公司,所以我们不怕别人对我们批评指正。”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将计就计,因势利导,因为他们自己并没有什么好办法。
美国法院确实说过,如果一家公司有独立董事,法院对董事会的决定就更加尊重,轻易不将其推翻。美国法院的有关判决大多涉及公司兼并收购的价格。按美国法院的意思,如果有独立董事,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就更有可能寻求让股民心醉的价格。这样他们就是为股民谋取了最大利益,法院也就放心了。
美国一些人抱着独立董事这根稻草死死不放。但美国股市的真正的问题是高管人员的工资太高,是高管人员太贪婪,是高管人员对股民实行高压政策。当然,美国社会也有某种共识,鼓励弱肉强食。法院对股民的相关诉讼也表象的漠不心,麻木不仁。为什么呢?因为法官内心并不同情股民。在美国法官看来,股民争买股票,一蜂而上,紧跟比尔·盖茨这样的公司大老板,希望跟在后面沾点仙气,所以出了问题也不能全怪公司高管人员。这种情况下谈独立董事没有用,谈一万年也没有用,只会起到麻痹股民的作用。说到底,公司问题是一个文化问题,远不只是法律问题。
德国公司也有要被迫推出独立董事的,但那是一种被强奸的感觉。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有独立董事的要求,如果德国公司在这里上市,就必须勉为其难。但德国公司心里是不服的,因为美国公司早就有了独立董事,但仍然没有能够避免股灾和公司造假。美国方面也是心虚的,不敢要求德国公司全面“克隆”美国的独立董事。两国的律师和法律学者还在那里探讨相关事宜。可惜啊,美国不知道在太平洋的彼岸,有那么一些服膺独立董事的智叟,已经抢先接过了这面旗帜,而且拼命地挥舞这面旗帜。
我们的公司如果不在美国,似并无必要跟在美国后面亦步亦趋,因为我们已经有了监事会。监事会不能尽如人意,独立董事就能可心?现在独立董事也不能尽如人意,是否需要再找一位美人,再造一位美人?子子孙孙还有没有穷尽?市场经济以法律、法治为依托。如果在制定法律方面过于随意,过于见异思迁,那也就不是法治的表示,无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是严肃的,以法律的名义朝秦暮楚是一种错位,是对法律的不敬。始乱终弃不会有好的结果。
法学不是美学,但立法也讲究和谐,讲究对称,讲究法律的美。法律就是平衡,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不和谐的世界中找到和谐。所以,看见这三条腿的蛤蟆,我常轻轻地问,中国股市的法律何在?法治何在?海归何在?红娘子何在?白娘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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