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工作报告还将并表信息分为资产负债表资产方信息(information on the assets side of balance sheet)和负债方信息(information on the liabilities side of balance sheet),并建议银行保密约束应根据上述信息的不同作区别对待。当母国通过其它途径无法获悉资产方信息时,工作报告鼓励东道国监管者积极向母国提供此类信息,如果东道国立法存在限制资产方信息流动的障碍,东道国应尽力加以修改。当并表监管涉及负债方信息时,工作小组认为,母国监管者一般不需知悉存款人的身份,因为它们对存款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资产的流动性和清偿能力上,因此东道国银行和监管当局只需向其提供可能影响资产负债和资本状况的总体存款信息以及存款地域来源的大致信息,就可以满足母国并表监管的要求。但是,当母国当局试图查证某一存款人是否为大额储户以管制存款集中风险和防范存款资金风险时,或是查证关联企业之间隐秘的资金交易时,上述信息显然不足为用,在此特定情形下,工作报告认为,母国监管者可进一步深入调查存款人名称及存款账户信息。
4、为存款人信息(deposit information)设置解密条件。存款人信息是商业银行的核心机密,如果存款人信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则客户的信心会大大受挫,银行的经营和声誉将遭受严重打击。因此,东道国监管当局一般不愿母国并表监管涉足这一领域。为解决这一矛盾,工作报告为东道国存款人信息的解密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以换取东道国在此问题上的让步:
(1) 母国所试图获取的信息必须出于特定的监管目的;
(2) 所获信息的使用仅限于进行审慎银行监管的官员,未经东道国许可,该信息不得传递给任何第三方。
(3) 母国监管者对于未经客户明示同意而获得的信息,应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保持这些信息的隐秘性。
(4) 东道国与母国应存在信息的双向交流(a two-way flow),但这不能简单理解为“镜像互惠”。
(5) 接受信息方承诺,当基于所获信息拟采取重大行动前,应与提供信息方进行协商。
上述规则无异于在宽厚的保密高墙上凿开了一道缺口,使对并表监管至关重要的一些银行保密信息能为母国监管者所知悉。虽然这种信息流是有限和附条件的,但较之绝对封闭的金融隐秘权屏障,无疑是一大进步。只是由于《跨境银行监管》只是针对实际问题提出的一份工作报告,效力逊于一般巴塞尔文件,因此在执行中仅具有参考借鉴价值,并无法律拘束力,这多少影响了该文件的实际效果。但尽管如此,仍有许多国家(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以此文件为蓝本,建立了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相信随着世界范围内各母国与东道国对监管信息交流必要性共识的加深,工作报告所确立的信息互换规则必将会为更多的国家所采用。
三、并表监管过程中的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
传统的并表监管手段主要是非现场检查,即由被监管银行及其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及其它业务报表、报告交由监管机关进行研究、分析和审查的监督稽核模式。随着电子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报表信息传递和非现场检查制度。非现场检查的优势在于成本低廉、效率较高,能够使监管机关耗费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便可洞悉被检查对象的资产和经营状况。但过于依赖非现场检查,容易造成监管信息的失真,得出错误的判断,因为被监管对象并不甘心其真实经营状况被监管者所查知,故往往通过特殊的会计方法(如未提足呆帐准备金,未真实反映收入或支出)来粉饰太平,造成“虚盈实亏”,以逃避监管机关严厉的整改和制裁措施。因此,有效的持续性监管难以依靠单一的非现场检查来维系,还必须借助一定的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手段为补充。这一点在BCCI事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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