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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实施的法律问题――兼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

  BCCI是一个庞杂的银行集团,它在6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300余家金融机构,英国是它的存款和业务集中地,同时还有卢森堡和开曼群岛两个管理中心,此外在美国境内BCCI也曾进行大量的业务操作。英国、卢森堡、美国都曾对BCCI进行过非并表基础上的非现场报表稽核,BCCI也相当配合,如期向各监管当局提供了完整的会计报表。但BCCI提供的报表许多是经过加工或技术处理,报表本身几乎看不出什么问题,且BCCI通过大量舞弊交易迷惑监管当局的视线,逃避非现场检查。典型一例是,1970年BCCI曾向海湾运输集团(the Gulf Shipping Group)发放大量贷款,贷款总额相当于当时BCCI注册资本的60%,远远超出了任何审慎经营的要求。为了规避1977年英格兰银行对巨额风险暴露的非现场检查,BCCI将贷款转移至开曼群岛,最终其“偷天换日”的图谋竟获得了成功,英格兰银行对此竟毫无警觉。[11]由此可见,当对结构复杂的金融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时,非现场检查具有局限性,被监管者往往利用隐蔽的舞弊交易或欺诈行为向监管者提供了失真的会计信息,以逃避审慎监管要求。
  在揭露BCCI内幕的过程中,外部审计和现场检查起了决定性的作用。1990年2月,BCCI外部审计师普华会计师事务所(Price Waterhouse)发现BCCI相关帐表、帐实不符,舞弊交易严重,遂拒绝在BCCI1989年度会计报表上签章,并将情况迅速报知BCCI董事会和英格兰银行。1991年6月,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又向英格兰银行递交了一份审计报告,详尽阐述了BCCI触目惊心的违法事实:20世纪80年代中期BCCI因财务操作问题遭受重大损失,高级管理层大肆挪用存款资产以掩盖上述损失;此外,BCCI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成员、大股东代表勾结起来,共同参与了一系列舞弊交易,如存款不入帐、编造虚假贷款、向离岸中心转移贷款、在子公司之间转移资产、自我交易等。英美等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迅速进行了针对性的现场检查,查证了普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并意识到BCCI问题已严重到无可挽回的境地。于是,1991年7月5日,英美等8个国家采取断然行动,联合关闭了BCCI在其境内的所有机构。第二天,BCCI在其它18个国家的机构又遭关闭或受业务限制。BCCI的关闭行动持续了数周,截至1991年7月29日,共有44个国家关闭了其领域内的BCCI机构,其中亦包括BCCI在我国深圳的一家分行。[12]
  BCCI危机使各国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对非现场检查重要的补充和辅证作用,各国均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强化了并表监管中的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手段。例如在约翰.马休银行(Johnson Matthey Bank)倒闭和BCCI危机之后,一向注重非现场检查的英格兰银行发出了定期对银行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完备性进行现场检查的建议,美国更是将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与其固有的评级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结合起来,以增强上述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离岸银行监管者组织更是颁布了涵盖18项要求的《现场检查清单》(On-side Examination Checklist),以明晰并表监管过程中现场检查的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3]
  1、明确检查领域内银行的类型和数量。不同类型银行的发证与经营条件有何区别?银行监管的最新立法能否满足巴塞尔委员会的最低监管标准?
  2、从监管队伍的背景和经历考察,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是否充足?是否安排了必要的培训程序?
  3、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当地开业需要满足那些准入条件?有何措施保障对上述集团的专人审慎监控?
  4、在颁予银行许可过程中,使用何种纲领性准则和资质考察标准?有何安排以确保母国的许可?监管当局之间有何常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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