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历史发展,在哪个历史阶段被认为尤其重要的那部分权利——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就必然诉求宪法规范的确认。 具体而言,一项权利成为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固然是立法者的选择,但是立法者在立法之时也应该考虑到以下两点:第一,该权利在本质上已具备基本权利之品质。并非每项权利的保障都可以或者需要提升至
宪法保障的层次,必须该项权利已经具有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值得
宪法保障——权利主体是每个人,甚至跨越国界。第二,该权利在
宪法上有其依据。而在信息社会中,作为满足人民主权产生的知情权无疑具备了这些特征。
20世纪兴起的IT革命标志着人类已逐步进入信息社会,在信息社会里,大部分人都具有知的渴望以及获取信息的利益,对于知情权的保障,使得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得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尽可能从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乃属人类根本性需求;并且现代工业社会里拥有信息对个人的社会地位尤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与表现自由的基本权利一样,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 这种需求不是个别的,而是一种大众化的,普遍的。试想,知情这种需求在产生之初,可能只是个别人或者说是利益相关人在个别领域的愿望。比如在八十年代的美国,在环境污染的领域里就出现了关于有毒化学物质和知情权的讨论,因为受到环境污染的人们认为这涉及个人的健康问题;在美国二战前,知情的呼声也大多来源于新闻记者,他们倡导新闻自由,从而强烈要求从政府获取信息的权利。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知情的需求必然已不限于只是个别人的愿望,而已经发展成为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这可以说为其正当性奠定了社会基础。通过这种需求所获得的利益是正义的,那么,知情权的正义性究竟在何处?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目标即是使人最大限度的获得解放和自由,过上独立而有尊严的生活,而在信息不对称的社会成员和公权力之间,保障相对人的知情需求是实现这种社会目标的根本前提。也就是说,正是由于“知情”迎合了现代社会中尊重人性尊严的伦理基础,从而使这种需求获得了一种社会正义,支持着其最终上升为一种权利。
无论如何,“知情权表达了现代社会成员对于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为公民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而且不容回避的认识主题。” 至于知情权如何成为基本权利,一般而言,有推定、修宪和
宪法解释三种方式,笔者比较倾向于
宪法解释的方式,考虑到篇幅的限制 ,简要论述如下,知情权在
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与其他
宪法权利不同,其在整个
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是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性以及前提性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如果缺乏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知情权,将无法达到权利运行的良好状态;它不但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参政权、表达自由、监督权及其他
宪法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能够在人民主权原则、言论自由以及监督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内涵处通过
宪法解释的方法解释出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