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公民甲在现代社会中,能够基于社会权性质的知情权,享有向报警中心请求公开信息的权利,报警中心应该对甲的请求作出回应。至于报警中心因为“国家机密”问题拒绝公开,那是另外一个问题,笔者将另文讨论。
2、在具体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知情权的行使受到阻碍
作为基本权利,知情权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抽象的权利,需要通过具体化的制度对具体的程序予以明确,不具备直接实施的效力。对此,有学者评价说,“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
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则仍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个人权、参政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确定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等问题。” “为了保障每个公民正确的行使情报公开请求权,对于公开的基准和手段等等,需要的不止是抽象的而是具体化的法律规定。”
因此,对于本案而言,在明确了公民甲享有知情权,享有请求报警中心公开的请求权后,由于缺乏具体制度的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无法落实,从而导致其无法行使该项权利。闲话一句,如果其生活在广州,如果案件发生在广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之后,获取其能够获取报警记录,赢得这场诉讼。
【注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宪法行政法专业2000级博士研究生,男,1975年生,湖南衡阳人。
陶澜,《110“案底”谁能查》,《北京青年报》,2001年6月19日,第23版,新锐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条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报道没有提及究竟是驳回起诉还是裁定不予受理,而是笼统的使用了“败诉”一词。
报道中明确提到:甲看见了自己当时的报警记录,同时也被告知,报警记录不能给他。
于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国内第一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在中国信息公开立法史中将有先驱者的地位。
上海从80年代起开始实行政务公开的试点和探索,1996年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办事依据(包括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顺序、办事时限、资格条件、办事纪律、投诉途径等。1999年8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了《北京市警务公开细则》一书,该书共265页,分十五章。编者在前言中写道: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就是在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中,凡涉及管理相对人或者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之外,都要公开。……首都公安机关既公开执法办案实体,又公开执法办案程序;既公开办事办案手续,又公开办结时限要求;既公开法律法规依据,又公开监督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