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问题
如果同国外的引证研究比较一下,我还发现其他一些问题。
首先,无论是什么因素,我的研究发现,自我引证在中国,除了少数学者身上外,一般都比较少见。这主要倒不是因为大多数中国法学学者比较谦虚,不注意自我推销,或者是其他因素。在我看来,更可能是因为,(1)中国法学作为学术研究的学科的传统还不够,中国也不是普通法传统,历来不大重视法学学术论证和学术理路的整理,因此学者一般满足于提出或引进观点,很少注意保持思路和方法的连贯性;2)与此相关的是,许多论文著作——特别是在法制建设的恢复发展时期——的普及性和宣传性较强,因此许多观点的“初始产权”不够明晰,也很难明晰;3)同样与第一点相关的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派还有待形成,法学家往往以领域为关心对象,有时还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此其研究项目和研究思路上都非常欠缺连续性,扩展甚于推进,自然也很少自觉反思并感到自己学术思想的推进以及整个学术领域的前沿改变。当然,也许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但是所有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学者不大注重并且无法引证自己的著述。当然这也并不完全是一个问题,甚至可能有某些好处。至少就目前而言,尽管中国法学界自我重复的现象颇为严重,但在西方学术界可能成为一个问题的“自我引证”在当代中国反倒不是一个问题,或至少目前并且就总体而言还不是一个问题。
又比如,同样在西方学界出现的“互惠引证”,即学者之间只是为了提高自己著述的引证率而不是因为对方著述的学术优点而相互予以引证,在目前中国也同样不构成一个问题,尽管也许会成为一个问题,并且可能弄不好成为一种“学术腐败”的新动向。因为,如前所分析的,就总体而言,中国当代法学界还不大重视文献引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功能,而重视引证中诉诸的威权因素,因此自然不会重视引证同代人的研究成果了。就学术引证而言,中国目前的基本情况大致是“信而好古”(尽管这里的“古”应当限定为著名的前代学者,包括中外);以及“崇洋信外”;尤其是在学术地位较高的学者当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事实上,法学界的一个显然言过其实但并非空穴来风的说法就是,“中国学者抄外国的,北京学者抄台湾的,外地学者抄北京的”。因此,由于相互引证都不多,互惠引证的现象至少在目前中国大陆法学界还可以说没有。但如果重视了引证率后,可以预期很快会出现互惠引证,并且还很难消除。
再比如,在西方学术界也许构成一个问题的“批评性引证”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来说也同样不构成一个问题。本来,批评引证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认同被引者的观点,而在于树立一个靶子,作为批评分析的对象。但是在中国,至少很长时间以来,今天也仍然,人们都认为,文字是神圣的。因此,目前,指名道姓的学术批评还可能有,但是严格引证对方然后批评分析就很少见了,引证往往被认为一种权威者的特权,是一种学术抬举。当然,更多的批评是所谓的“对事不对人”,批评某种高度概括了的甚至是错误概括的观点,而不是以一种平和心态引文分析批评。这部分是熟人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界也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的遗风;部分是对极左时期学术上纲上线的做法的一种矫枉过正;部分也因为学者的许多分歧往往在于结论,在于提法,而不在于论证,因为当分歧是立场、看法的时候,引证对方没有多少意义,也就没有必要。孔子早就说过,“道不同,不相为谋”。当然,这都是“就总体而言”,例外还是有的。
六.小结
根据上两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到的中国法学也许正在发生的变化[13]就不是一个预言,而且也确有必要,因此本文也是对前文的一个补充。就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趋势来看,中国法学研究必须尽快完成一种知识类型的变革,这就是要鼓励在注重研究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挑战权威,强调知识和理论的创新。而这一点其实必然主要同一批更为年轻的学者的涌现相联系。尽管现在活跃的学者仍然可以通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来完成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但是鉴于“路径依赖”、“专有人力资本”以及“积淀成本”的限制,这种改造的可能和幅度都会相对较小,因此更主要的是必须在法学研究的发展特别是学术竞争中出现一批新的学者。而且这也是目前一些学术机构避免研究人员老化的唯一出路。事实上,这种状况是有可能的,如今最为活跃的50-40岁左右的中年学者,有许多10年前甚至10多年前就已经属于当时最活跃的学者了,而本文分析的50名最常被引的学者中,40岁以下的只有三人。
法学研究人员高度集中于北京,这至少表明中国法学研究还缺乏相对的学术独立性,许多学者无论在野在朝事实上都过于依赖于政治权力中心。我其实并不反对,事实上我大力主张和支持,法学家参与立法活动和各类社会改革。但是随着中国法学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法学家的专业分工必须逐渐细化,形成各自的学术专业定位,并且真正出现一批关注中国实际,但不是仅仅关注立法和权力中心的法律研究者。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北京获得相关的信息更多,同国外交往的机会更多,获得各种经济资本、学术资本和符号资本的渠道和机会也更多,因此没有必要苛求作为世俗人的法学家。但是如今这种状况已经开始改变。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增强,法学家的流动已经出现并且可望增大。随着交通通讯特别是网络的发展,因地缘优势而获得学术信息优势和垄断的现象必定会弱化。事实上,从本文分析的数据来看,有不少外地学者都在相对远离法学学术权力和政治权力中心的条件下独立作出了相当有影响的学术工作。例如龙宗智、李浩、吴汉东、公丕祥、何勤华、郝铁川、孙笑侠,以及目前已经流向北京和其他地区的张明楷、崔建远、童之伟、徐国栋、张卫平等。事实上,即使身在北京,学者也可能以他自己独立的研究展示自己的学术影响力,例如梁治平。这表明,最终说来,学术能力是要比其他身外之物更为重要的学术创造因素,是学术影响力的根本来源。因此,我预期,法学研究人员过于集中的分布格局一定会发生变化,现有的分布格局一定会有大的调整,在中国的其他地区完全有可能涌现一批重要的有影响的学者和法学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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