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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民间纠纷解决与秩序格局——一个法社会学的视野

  张某之弟在跟我的一次交谈中表示了对于此事的无奈。作为从乡土社会中走出去的现代人,都会有一种乡土情结。许多时候,他们想用自己的所学为乡土社会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以改变家乡贫穷落后的面貌。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他们又会有“老虎吃天”的感觉,不知从何入手。于是乎对于乡土社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就成了他们所特有的乡土情结。
  四、死亡与再生——转型期乡土社会秩序格局的重建
  故事的结果,无论是乡土社会没落权威代表的中间人,还是从乡土社会走出去的已溶入现代社会的代表的张某之弟,他们所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在转型期乡土社会这个大的语境中都走入了破产的死胡同。当然这两种人也不是全无“用武之地”,前者在某种程度上还在优良传统道德的阵地上高举着坚守的大旗,而后者则至少在小范围内宣传了现代思想。[8]相对于现代社会而言,转型期的乡土社会,正处于“旧力将竭,新力未生”之际,对于纯传统的和纯现代的观念,都还未曾确立一个鲜明的态度和立场。用一个不是很准确的词来概括,转型期的乡土社会还是一个“关系社会”[9]。故事中,在中间人对纠纷的处理破产之后,刘某提出让村民委员会的调解员来处理,而张某认为调解员是刘某的小舅子,对他不公平。在现代法治的话语中,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而刘某却提出要让调解员——其妻弟来处理,分明有借重这一层关系的因素。在应不应该把纠纷提交法院处理的争执中,由于包括中间人在内的村民的普遍反对,也使得张某不得不考虑若坚持到法院解决,今后与村民及其大舅的关系会朝什么样的方向发展。在这本质上还处于“鸡犬之声相闻”,“低头不见抬头的”阶段的乡土社会中,当事人不得不把这些原本与案情无关的情节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这是现代都市的人所想象不到的乡土社会所特有的现象。甚至在对待这件事的原始态度上,也包括了“关系”的因素在内。在现代法治话语的框架之内,张某完全可以按照其弟所言,到不到法院起诉是刘某的事,与自己无关。而故事中偏偏是张某提出是否到法庭去解决,这其中就反应了乡土社会对待纠纷的另外一种立场——力图把纠纷解决清楚,免伤和气。因为一方面张某固然明白,自己不提出去法庭刘某也拿他没办法,因为自己在理由上比刘某“站得住脚”,然而另一方面张某却也不愿意跟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闹得太僵,更何况还是表兄弟。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作为在乡土社会中生活了多年的人,张某深谙其道,于是在犹豫中提出要不要到乡法庭解决。说到底,这还是出于妥善处理乡土社会各种“关系”和人情世故的需要。
  而纠纷双方之外的村民的态度和立场则成了当事人决定自己行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参考因素。因为他们都明白,不论如何,他们都已经深深地嵌在了乡土社会这块土地上,他们的行为方式和处理结果都要考虑许多相关和不相关的因素。[10]反之,对于村民来说,这表兄弟俩的事情本来也与他们没有什么瓜葛,但是因为涉及到刘某的小店是否会因此而被政府查封从而也使得他们关注起此事的进展。这起假币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已使他们与当事人“坐到了一条船上”,使他们已经无法或不甘置身事外。乡土社会的这么一件小事已经起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这些烟酒糖茶的和七大姑八大姨的“关系”(又是关系)已让他们成为了“被串在一条线上的蚂蚱”,不得不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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