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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营销 亟待规范

  据药商透露,一般新特药从实际出厂价经这样层层加码,到患者手中都会上涨十多倍,高的甚至上涨几十倍。
  二、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我国的《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国家有关部门也三令五申,不准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经销人员的回扣。
  但从上例可以看出,由于在医药营销过程中,从医院、医院管理人员、药剂师、开方医生等均得到了好处,已经形成一个利益共占的“腐败链”。尤其作为管理者的医院通过药品的销售获得大量的明扣,是其中最大的受益者。所以医院对收受药品回扣表面上是禁止的,实际只是官样文章。靠医院的管理去刹住医生收受药品回扣风,其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检察机关查案过程中发现,由于医药购销环节的不规范,导致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泛滥,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案人员广泛、窝案串案多。不少医院从院长、分管副院长、药剂科主任到业务科室负责人再到医师,无一不收受药品回扣。在姜堰市某医院,甚至连门卫都利用守门之便收受药商财物。据有关人员估计,在医疗系统中,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竟总数的95%以上。
  2、涉案金额较大,作案手段恶劣。长期以来,上述人员大肆收受各种名目的药品回扣,泰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的药品回扣贿赂犯罪案中,一个县级人民医院的药剂科主任受贿总额达150万元;另据反映,一个县级人民医院的主治医师,每月的各种“处方费”合计约在5000元左右。在泰州市检察机关的集中整治药品回扣行动中,三天的时间,全市有关人员先后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00余万元。
  部分医务人员除收受药商约定的回扣外,还公然向医药代表索贿,甚至到了不预交回扣不开药的地步。泰兴市发生了某药品推销员在医务人员接二连三的威逼下,忍无可忍,向司法机关举报的事。
  3、药品回扣的名目繁多。药品营销人员挖空心思,采取各种手段给予有关人员药品回扣。给医院赞助实物(汽车、住房);给医生的有宣传费、广告费、处方费、劳务费等;邀请药品采购人员、药事委员会人员以参加“新药推广会”、“学会讲座”、“考察”新产品等名义组织旅游等。各种行贿手段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动辄几万、数十万元。检察机关侦查中发现,某医药企业的营销代表在招投标之前向某市人民医院行贿“别克”轿车一辆,向有关人员行贿72万元,轻而易举的“中标”获得该院三年多抗生素的独家经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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