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兼论物权法上的私法自治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本质及其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通过对民法规范之所谓“适用强度”的观察,学说上认为,民法规范有强行规范(强行法)与任意规范(任意法)之分。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即所谓“绝对适用”者,为强行规范(强制性规范);可谓当事人选择适用即所谓“相对适用”者,为任意规范(任意性规范)。据此分析,债权法(契约法)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将当事人的意志奉为至尊,以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为其基本原则,为典型的任意法。与此相反,物权法则因其规定多具强行性质,“非当事人所得任意变更,故原则上应属强行法之范畴”。[44]在此,物权法的所谓“强行性”,显然主要是通过物权法定原则而得以体现,即“物权法因物权法定主义之结果,原则上是强行法规,债权法由于受契约自由原则支配,原则上是任意法规,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立”。[45]而“物权严守法定主义的结果,使得私法自治只实行了前半段,规范财产流转的契约法标榜契约自由,规范财产分标的物权法则充满强制”。[46]
  既此,物权法为强行法,债权法为任意法,成为我国学者普遍的论述,[47]由此必然造成民法本质的某种模糊和混淆,似乎民法的基本特征在物权法的领域内突然消失了,民法的自治精神即私法自治原则仅仅适用于契约法而完全不适用于物权法。而物权法定原则则如枷锁一般,将物权制度紧紧束缚,并使之与债权制度截然分离,似乎在物权法领域,不再存在当事人的意志而仅仅剩下立法者亦即国家的意志。事实果真如此?物权法定果真是私法自治的对立物?
  毫无疑问,物权法定原则展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意志在物权的创设问题上对当事人之个人意志的一种强制。但此种强制是否背离了私法自治精神,以至于导致物权法在性质上与契约法相互对立,却值得深思。
  民法规范的特质是通过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而加以体现的。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指当事人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自由地创设民事权利义务,包括取得和行使权利的自由、选择利益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自由等等。从根本上讲,民法是规范民事活动领域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规范,但民法原则上只是提供当事人行为的适当模式,并不强制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只有在当事人的行为逾越法律设置的禁止界限(违反公序良俗)是,民法才予以矫正,责令其承担民法责任。为此,民法被称之为“自治法”。
  民法的自治精神通过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中得到了最为典型的表现,这是无庸置疑的。而物权法则多为强制性规定,极少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约定”,由此形成物权法背离私法自治的印象,尤其是物权法定原则,似将物权法之强行性格推至极端。但细加分析,结论有可能与此种表面印象完全相反:
  (一)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种类的目的在于权利之保护而不在权利之限制。
  如前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设置具有种种理由,除去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之外,就物权享有人的角度而言,其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对物权的保护。与债权不同,债权为对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主要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因此,债权的侵犯者一般只能是债务人。而物权为支配物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物权的不能实现,可因任何第三人的行为,亦即任何人均得成为物权的侵犯者。为使物权不致无端遭受他人侵犯,权利的公示便有其必要,而公示手段的有限,则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明确,否则,如果允许某甲的所有权与某乙的所有权内容上不一致,或者允许某丙和某丁通过约定而任意创设某种为第三人难以了解的具有绝对效力的支配权,则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将在千奇百怪的“物权”面前无所适从,而第三人对物权的尊重便无从谈起。总之,物权是一种必须经由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加以尊重才能实现的权利,而物权之获得他人尊重,须以他人知晓物权的存在及物权的内容为条件。为此,强行限制物权的自由创设,其效果不在限制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相反,却从根本上为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物权提供了必要保障。而从交易安全的保护出发,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混乱,将严重增加交易成本,物权的难以辨认,将使交易者处于被动地位,使其无法确定通过交易所获得的物权是否可靠。为此,正如契约法必须限制契约关系的缔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一样,物权法必须通过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自由创设,但这无损于民法的权利法性格,无损于私法自治。
  (二)物权法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的自由创设但不限制权利人对物权的选择自由。
  私法自治的要义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创设的自由。表面观之,物权法定原则剥夺了当事人创设物权的自由,但实质上,这一原则仅仅限制了当事人对物权种类的自由选择,但并未限制其选择物权本身的自由。在法定物权范围之内,要不要设定物权关系,设定何种物权关系,要不要变动物权,以何种条件变动物权,纯由当事人定夺。因此,如同契约权利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一样,物权的设定(其实也就是物权关系的创设),对于物权人而言,实行的也是意思自治。
  (三)物权法限制物权之权限,但并不限制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