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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DSU第3条第3款。
   

   
美国对新鲜和冷冻大西洋大马哈鱼征收反倾销税案,1994年4月27日报告,第332-338页。但专家组如何知道某事项是否在磋商中讨论过,则需要当事方举证。由于磋商是秘密进行的,并且没有正式记录,所以起诉方保留对磋商事项的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些成员就使用书面提问的方式。参见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64-65。
   

   
DSU第4条第3款。
   

   
见WTO文件:WT/DS248/12,8 May 2002。
   

   
(1)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联合新闻声明指出,联合磋商发出了全球钢铁市场的所有贸易方对美国保护主义措施表示强烈关注的明确信号。在此次联合磋商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向美国表达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美国的保护主义措施违反了WTO关于保障措施的要求。他们还对尽管上诉机构已对6起诉诸WTO的美国保障措施案判为违规,而美国仍然有计划地滥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的关注。他们最后要求美国立刻停止实施与WTO不符的保障措施。如果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作为第一个起诉方,欧盟最早将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56_1.xml。
   

   
(2)专家组裁决后,本案起诉方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在该案中取得了全面胜利。见欧共体官方网站:http://www.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002|0|RAPID&lg=EN。
   

   
(3)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后,8方再次发表联合声明,欢迎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认为美国应当立即终止保障措施;如果美国不撤销保障措施,有关成员就有权采取报复措施,并依据WTO规则采取其他适当行动。见欧共体网站:http://www.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518|0|RAPID&lg=EN。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
   

   
见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
   
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59/11。
   

   
见WTO文件:WT/DS259/9。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
   

   
DSU第12条第2-5款
   

   
DSU第12条第6款。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
   

   
WT/DS254/6,WT/DS258/10,22 July 2002。
   

   
DSU第18条和工作程序都要求,提交专家组的书面陈述,如果该成员要求保密,则其他成员应将其视作保密材料,但该成员应请求必须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此概要可对外提供。
   

   
在“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保障措施案(美国棉纱案)”(WT/DS192)中期审议中,美国提出,该部分对巴基斯坦观点的介绍太多,因而损害了美国的权利,要求专家组作出修改。但专家组认为不存在对美国的损害,因而没有接受美国的要求。见专家组报告,第7.4-7.1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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