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
从前述我们对多边投资规则现状的剖析,对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成功与失败经验的借鉴,可以得出结论,多边投资规则的建立必须坚持的原则是:(1)利益均衡的原则。在制定多边投资规则时,要考虑到各方利益:投资者,资本输入国,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不能只顾及一方的利益而对另一方利益有所损害。在各个主体间体现公平,充分考虑各个国家的不同状况,承认多样性,以此获得更多的国家的支持。(2)广泛的参与原则,应当在保证大多数国家参与的机制下制定投资规则,给予每个国家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成为规则的制定方,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这样才能保证广泛的遵守和支持。(3)实用性,可实施性原则。国际规则制定出来以后必须能够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因为国际法软法的性质,如果没有健全的救济措施,很难保障规则的有效实施。仅靠成员国的自主实施,在与本国利益抵触时,很难保证成员国不违背规则,选择对本国有利的情形。而同时救济规则应坚持有效性的同时,也要求合理性,否则无休止的制裁,报复,将使国际投资领域陷入一团混乱。
坚持上述原则,结合当今实际,我们从不同角度出发探讨多边投资规则创建的模式。
(一)在WTO体系下创建多边投资规则
众所周知,现今国际经济领域,贸易与投资联系日益紧密,正如前任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巨大外资流动代表了全球化阶段最独特的特征,贸易不在是跨国界的出售产品和服务唯一的,甚至主要的工具,投资正成为一体化更强大的力量。”① 跨国公司的发展又使得这种贸易和投资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不断加深。因此在主要以调整贸易为任务的WTO体制下出现投资规则也是理所当然的了。这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是最有代表性的。
TRIMS协议的达成也同样经历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相互坚持,让步的过程。最终达成的TRIMS协议有9个条款和一个附件,除透明度要求和争端解决条款以外,协议主要是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十一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具体为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限制等五项措施。虽然TRIMS适用范围过窄,例外情形过于广泛,且条文简单,缺乏必要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但这毕竟是在国际法上第一次就投资实体问题的真正的多边协议。根据WTO的确定议程,将对TRIMS的实施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考虑是否加入有关投资政策,竞争政策内容。这表明TRIMS模式是有一定成效的。这种方式开辟了构建多边投资规则的新方向。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S)等协议也涉及一些投资方面的问题,这些协议的成功实施表明在WTO体制下建立投资规则是可行的。同时表明WTO有望发展为世界贸易投资组织(WTIO),而且正在逐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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