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立基于以休谟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的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和康德阐释得最为彻底的自由道德哲学,哈耶克对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做出了重述并力图以一种统一的理论形式对之加以建构,然而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哈耶克试图调合休谟和康德这两种在认识论上彼此冲突的哲学观的努力,正是哈耶克整个自由主义哲学困境的根源之所在,一如C.Kukathas所言,“哈耶克的危险在于这样一种努力有可能无法成功”〔158〕;哈耶克之所以无法避免这个危险,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尽管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休谟和康德无疑都共有着一些重要的政治承担,例如他们都强调自由理念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对分立产权的维护和根据个人的权利进行分配,以及强调社会生活中公域与私域的界分等等,但是,他们在这些承担方面的相似性却并不能消弥他们在如何认识自由正义观方面的根本分歧;二是因为哈耶克所构建的自由主义哲学受困于休谟和康德不相容合的关于理性所能成就者的预设之中。就此而论,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第一个哲学预设是休谟式的,亦即对自由秩序原则进行哲学论证的观念是可以质疑的。哈耶克通过遵循休谟的理路把正义视作一种能够有助于人们应对其环境的规则系统并且否认正义规则能够经由理性而发现,甚至认为这些行为规则最终能从其有助于人的合作并增进社会之生存前景这样一个事实中获致其正当性,因此我们可以说,哈耶克的第一个哲学预设深深地植根于休谟关于社会性质以及正义受制于社会进化的“怀疑论”知识论之中,而休谟这个知识论的著名结论就是人无力“根据理性……来捍卫理性”,因为人的理解的基础并不在于人的理性的力量,相反,人的理解的基础乃是经验。 与此同时,哈耶克在力图揭示自由社会秩序的原则的时候,立基于“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的自由观念或“某种特定障碍——即他人的强制——的不存在”的自由观念〔159〕,而对自发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和“大社会”〔160〕的首要原则所做的阐释,则显而易见地植根于一种与休谟式假设完全不同的理性主义认识论,而这就是哈耶克的康德式的哲学预设。哈耶克的这个第二哲学预设所强调的乃是坚持理性论证的重要性;更为具体地说,这一哲学预设与康德理性主义认识论中的两个主张相勾连:一是个人具有实践理性的能力,因为理性不仅使他能够进行判断而且还构成了他行动的动机;二是个人之所以是自由的,乃是因为理性揭示了经验所不能者,并使个人得以把握那种能使他意识到他的自由的道德法则或不受制约的实践法则〔161〕。
通过上文的简要分析,我们发见,正是哈耶克对休谟与康德这两种彼此紧张且冲突的自由主义哲学所做的调和处理,内化成了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本身的反唯理主义与理性主义之间的紧张或冲突的困境;然而,当我们把哈耶克的这一哲学困境具体适用于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时候,便产生了一个我们必须直面的类似的问题:一方面哈耶克关于人性和社会秩序性质的社会理论——亦即他所提出的一种旨在解释特定社会制度如何能使人们克服源出于个人理性有限的各种问题的实质性社会理论——导使他极力主张一种植根极深的反唯理主义的自由主义,而另一方面他则试图根据一整套规范性原则去捍卫他的这一主张,正是这一努力使他在同时采纳了一种较为理性主义的进路去解决有关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论证问题。如果我们将哈耶克自由主义哲学中的这一核心困境转换成一种问式,那么这便可以被表达为C.Kukathas的问题:给定哈耶克依循休谟理路而认定个人理性在社会生活中只具有限的作用,那么哈耶克的理论又如何有可能在为自由主义提供系统捍卫的同时,而不沦为他所批判的唯理主义的牺牲品〔162〕?
这个问题的提出,不仅可以使我们得出结论认为,我们绝对不能简单地把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哲学解释成单一的保守主义理论,也同样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任何最终立基于唯理主义的功利主义,而且还要求我们在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时候,对另外两个彼此紧密相关的更为基本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追究:一是我们究竟应当对哈耶克所阐发的作为整体的自由主义哲学做何种学术评价?二是我们在进行此一学术评价时,究竟应当依凭何种解释框架,或者说我们是否有可能确立或发现一种有效的解释框架以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做出一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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