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极富挑战的指责作出有力反驳的是哈贝马斯,他认为,这种立场看似有理,实则荒谬,它把人权的道德内涵和法律内涵完全割裂开并截然对立起来,人权的概念被彻底道德化了。将人权概念道德化,实质上是将它降为一部分人的道德价值取向,从而否定它的普适性内涵。人权不仅具有道德性,而且首先具有法律的有效性,“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保证的情况下,才会在国家边界之内和之外形成社会和政治交往的法律化的平衡与和平”[10]。哈贝马斯认为,人权普适主义的基础存在于人类始终为之奋斗的理想,特别体现在启蒙思想家设计的现代性社会蓝图之中。启蒙精神的精髓便是人与人的普遍的自由和平等——部分种族、民族、政治和宗教信仰,“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也意味着对作为整体的人类尊严的维护”[11]。
侵犯人权的事件必须受到制裁,但如何保证这一高尚行为的后果不让人们失望?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哈贝马斯目睹了20世纪90年代海湾战争造成的人道主义危机后建议: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以扩大它在世界所有地区贯彻人权政治的超国家行动能力。这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以联合国为基础,建立一个拥有“世界政府”职能的世界组织,以改善人权保障的“体制性框架”。“世界公民状况的实现意味着,违反人权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和反对,而且必须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受到体制化国际法律程序的追究。”[12]这一建议是笼统的,却是富有启发性的,它指出了当前国际人权保障机制中的缺陷,指明了改进的方向。然而建立世界性的人权保护法律机制的困难是巨大的,如果为这一机制奠定“合法性”基础,它必须是在各国“多数同意”的民主基础上得以建立,在当前国际政治格局四分五裂的态势下,这种人权保障机制至少难以得到“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
人类对于同类的情谊,远比国家的界限更久远和神圣,它不应该因为疆界的存在而被淡化。本文仍对作为一种保护人权的人道主义干预方式表示谨慎的赞同。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难道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向灾民提供食品和医疗在对被救助者带来助益方面有什么本质区别吗?而且,与历史上国际社会援助一国人民的反对压迫的斗争的人道行动有本质差别吗?都没有!若有相反的回答,那极有可能是为权力当局将来可能导致的侵犯人权的事件辩护或寻找开脱的理由,或者是为了维护“统治权”而不惜漠视本国人权遭受践踏的状况。人道主义干预与主权没有关系,因为,难道人民作为主权的享有者会因主权高于人权的理由而拒绝在自己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时来自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援助吗?如果有谁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那我们一定有理由怀疑其居心。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预只不过是与人的自力救济的性质相同(从效果上看一样)的一种救济手段,为何要排斥呢? “我们对人类生命价值所承担的义务,假使没有它,我们的日常生活会失去许多意义。如果这是对人类生命的义务,那么容许这一价值单纯由于(人类碰巧为相互抵触而修筑的)疆界而受到淡化是没有道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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