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欧盟建议对法庭之友进行全面的规定。 但古巴等8国的立场是,没有必要规定接受法庭之友提交的陈述。
美国建议 应该扩大现行DSU透明度,除机密信息外,所有陈述材料均应公开;对于法庭之友,美国应允许其提供有关信息,并建议制定相应指南。对于美国的建议,只有欧盟、挪威等少数成员表示支持,其他多数成员表示反对。反对提案的成员认为,法庭之友不在多哈部长宣言的授权之内,且WTO本身是一个政府之间的组织,不应对此考虑过多。
经过特会讨论,该问题上最终没有达成一致,主席案文没有包含法庭之友内容,对于透明度问题涉及也较少。
(六)第三方
1.申请作为第三方
欧盟建议对申请作第三方应当有明确的时间界限。目前的惯例是在通过建立专家组的决定后的10天内其他成员表明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鉴于第三方的确定对专家组的组成有一定影响(专家组的成员不能为第三方),欧盟建议明确时间尽早确定第三方资格。
对此,各成员方不持异议, 主席案文也进行了如此规定修改。
2.第三方获得信息和文件的权利
欧盟建议每个第三方都应收到提交给专家组的所有文件和信息的副本(在其被提交同时),当事方指定的特定保密信息和专家组中期报告后提交的材料除外。欧盟还建议增加透明度。
经过DSB特别会议的讨论,各成员方对此表示赞同,只是在范围上进行了协调和澄清。 主席案文规定,第三方应当获得当事方和其他第三方的书面陈述,标明"保密"的部分除外,但是在中期报告之后提交的书面陈述第三方无权得到,同时第三方的书面陈述也应当提交当事方。
3.适当扩大第三方参加会议的权利
哥斯达黎加提议扩大第三方参加会议的权利,但也有成员对此表示反对。
经过特别会议的讨论,主席案文对DSU第10条做了修改,即适当扩大第三方的权利,原则性地规定第三方可以与当事方一起参加中期报告前的实质性会议(不仅仅是第一次),而且第三方有表达意见和评论的权利。
(七)专家组程序
1、关于中止专家组程序
在讨论中,一些成员方建议增加应争端双方的请求中止专家组工作的规定,多数成员对此不持异议,但对于应在什么时间允许双方协议中止,则需要进一步考虑。
特别会议对此并未达成明确结论,主席案文提出的建议为:起诉方可以在中期报告散发前单方要求中止专家组程序,在最终报告散发前可以双方协议中止专家组程序,在中止的情况下有关专家组的期限相应顺延。在专家组工作中止连续12月后专家组授权失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