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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邹爱华


【摘要】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观点同传统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相比,有进步,但仍然存在需要商榷之处。笔者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应属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法律后果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法律后果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全文】
  认为法律规范 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观点同传统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相比,有以下两点进步:一是以“法律后果”取代“制裁”更能科学地分析法律规范,因为“‘制裁’起码在字面上只适用于不利法律后果。有些学者将制裁的含义扩充到包括奖励在内,显得不伦不类。实际上三要素说主要适用于分析义务性规则。用来分析授权性规则就显得有些牵强。”[1]二是以“行为模式”取代“处理”,在概念术语的表达和运用上也更为直接和准确。[2]因为“‘处理’一词与中文约定俗成的含义不合”[3]。但这种观点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规范适用的条件”虽然存在,但已被包含在行为模式中,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要素;二是许多法律规范没有“规范适用的条件”。[4]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商榷[5]。笔者认为该学者对“规范适用的条件”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的论证已非常充分。除此以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还存在着需要商榷之处。
  一、 法律后果的界定存在缺陷
  关于法律后果的含义,有两种代表性的表述: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6]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7]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所界定的法律后果采用了两种含义,出现了逻辑学上的多标准划分错误。“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和“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的法律后果的含义是指当人们实施了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后所获得的评介。例如,一对夫妻离婚后,小孩判给母亲抚养,父亲每次探视时,母亲积极配合,母亲的行为因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认可这样的行为。反之,母亲都不让父亲见小孩,母亲的行为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不会认可这样的行为。这种含义的法律后果是对实际行为是否符合行为模式的评介。“奖励”和“制裁”的法律后果的含义是指当人们依法实施了行为或违法实施了行为后所获得的一个额外的结果。例如,一名法官审判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成绩显著,将会获得奖励;反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徇私枉法,轻者将被给予纪律处分,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含义的法律后果是实际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所引起的额外的结果,有学者就是这样认为的:“对违反法定模式的行为,要给予制裁,对执行法定模式好的要给予奖励。就是说,法律后果既包括否定的后果,也包括肯定的后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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